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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范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收支问题

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60%用于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23-05-15 作者:记者 刘玉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刘玉)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打破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性职业培训在操作层面的制度障碍,明确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如何收费、怎样支出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按照《指导意见》,沈阳允许公办职业院校以场地、设备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形式开展校企合作,经评估报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出租所得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允许职业院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社会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需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编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有偿服务产生的必要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增量及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

《指导意见》明确,公办职业院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60%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

《中国教育报》2023年05月1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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