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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法典编纂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6-06-03 作者:张奇 来源:中国教育报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两城派出所民警为学生们开设法治教育课。本报记者 单艺伟 摄

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德龙小学,检察干警给学生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胡攀学 摄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强国建设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保障。《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指出,“研究编纂教育法典”。编纂教育法典是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的关键举措,是提升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教育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将“加快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作为2026年工作计划。教育法典编纂应紧扣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更系统、科学的法治供给。

  教育强国目标在教育法典总则中的确立

  教育法典紧扣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应体现在法典价值取向上。一般认为,立足宪法整体秩序,教育法典应坚持社会主义、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前者依据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者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此外,教育法典的价值取向还包括教育强国,依据是宪法序言中的国家发展总目标条款,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国家发展教育事业不应脱离该总目标。教育强国作为宪法国家目标条款,有更高价值位阶,其设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任务。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最终服务于教育强国目标;教育强国目标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且须保障公民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权利。

  教育强国价值取向在教育法典总则中的确立,体现在目的性条款、基本原则上。关于目的性条款,应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基本原则,应紧扣教育强国的“六力特质”。其中,思政引领力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确保人才培养方向;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要求确立教育高质量发展原则、科学研究自由原则,“上好学”及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实现科技创新的关键;民生保障力要求确立教育优先发展原则、教育公平原则,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及公民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以教育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协同力要求确立社会协同原则,以匹配教育供需,实现教育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同;国际影响力要求确立教育对外开放原则,既要坚守底线,确保国家教育安全和利益,还须加快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教育强国目标对法典分则各教育法律制度的形塑

  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取向,教育强国还形塑着法典分则各编章的内容,以为教育强国“六力特质”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思政引领力,除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成效评估制度缺失外,我国不同学段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较为割裂,且由政策性文件驱动,制度建设未达到思政教育“善用”的要求。应对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一体化制度设计,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内容、保障、评估等。关于人才竞争力,应建立拔尖创新人才教育制度,明确拔尖创新人才的识别、安置、培养、与普通教育的衔接机制等。关于科技支撑力,应对大中小学科学教育进行一体化制度设计,明确科学教育的地位以及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效果评估等关键制度。关于民生保障力,一方面,应完善学校教育法律制度,强调“普惠可及”,让孩子“有学上”,强化“减负提质”,让孩子“上好学”,强化“兜底保障”,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失学,守住民生底线;另一方面,应建立终身学习法律制度,明确公民终身学习的权利,不同主体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的职责与相关保障措施。关于社会协同力,一方面,应完善民办教育、家庭教育法律制度,并进一步细化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同时,应明确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基本办学制度的地位,并对产教融合的形式、实现机制、主体职责、保障措施等进行制度设计。关于国际影响力,要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制度。“引进来”方面,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管,适度放宽对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限制。同时,鼓励、引导国内教育机构“走出去”办学。

  教育强国目标在适度法典化中的实现

  教育强国为教育法典编纂明确了目标框架,但法典编纂进路是有限度的。

  一方面,作为复杂且长期的立法任务,教育法典编纂中仍须推进教育单行法的制定与修订。需制定高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学校法、教材管理法、教育考试法等。如未能提前制定以上法律,则可在法典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留下接口。需修订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列举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各项职业教育权利等。以上法律制定、修订应跳出过去的单行法思维,既要回应本身应解决的局部领域问题,还须谋划在未来教育法典中的地位,为“入典”作准备。

  另一方面,教育强国建设不应忽略其他未纳入法典相关立法的作用。教育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并非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部。如爱国主义教育法等虽以“教育”命名,但属跨领域的国民教育规范,不宜纳入法典;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章规定“预防犯罪的教育”,体育法专章规定“学校体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学校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学校在反性别歧视中的法定义务等,其均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教育立法,不宜纳入法典。以上未纳入法典的其他立法解决的局部领域问题,同样与教育强国“六力特质”相关,在法典编纂中甚至编纂完成后,仍须以教育强国“六力特质”为指引不断修订完善。该过程中还伴随着新法的制定,即便新法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教育立法,但教育法典、教育单行法乃至其他非教育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教育强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作者系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6年06月03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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