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生欺凌问题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对近期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基层学校、教师和学生监护人对于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了解,是导致学生欺凌事件频发及其处置过程中相关纠纷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于学生欺凌的防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组建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建立学生欺凌防治的专项制度、进行学生欺凌调查评估、开展学生欺凌宣传教育、公示学生欺凌举报方式、关注特殊情况学生状态以及针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
其次,对于学生欺凌的认定,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其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定义,即:“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根据该定义,学生欺凌具有三个特点,即双方的不对等性、故意性和损害性。其中,双方不对等性是区分学生欺凌和一般学生冲突的重要依据,即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弱势的一方处于不敢或者无力与另一方相抗衡的状态。因此,双方互有攻击的斗殴、辱骂行为,即使双方的损害后果有明显区别,一般也不属于学生欺凌的范畴,只属于一般的学生冲突。
在基层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家长针对事件是否构成学生欺凌,容易与学校和教育部门发生分歧或争执。实际上,这种现象背后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构成学生欺凌性质就很严重,不构成学生欺凌性质就不严重。但现实中,很多看似轻微的行为也属于学生欺凌,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列举的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而学生之间普通的斗殴等冲突事件虽不属于学生欺凌,如果后果严重,也有可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罚,甚至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学生欺凌的认定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关于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有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欺凌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及学校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作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纪律处分等教育惩戒措施。对于高中阶段性质恶劣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还可以对当事学生作出开除处分。
根据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该条同时规定,如果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应当依法对学校进行处理。这就要求学校对于严重的学生欺凌,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如果学生欺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人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于实施学生欺凌,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最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针对学生欺凌的认定以及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定了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即无论对于学生欺凌的认定,还是教育惩戒的实施,如果学生和家长认为有异议,学校应当提供顺畅的争议解决途径,为当事学生和监护人提供权利救济,最大程度保障学生和监护人的法律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要充分借助法律顾问、辖区街道、社区和村镇的相关资源,建立公正、顺畅、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教育报》2026年06月09日 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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