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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听证”的处分更人性

发布时间:2018-01-17 作者:许朝军 来源:中国教师报

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公布了最新版《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特别提到了处分听证制度,即面对学校处分,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当事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负责人、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是学校管理常用的惩戒手段之一,也是学校实行引导与惩戒并重,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载体。但与传统的处分相比,引进“听证”程序后,处分不再由学校单方面实施,而是要转化为多方参与的界定形式,其意义更积极。

传统的处分是以学校为出发点、带有强制和约束性质的管理,学生处在被动接受的位置。经过“听证”程序后对学生的处分,体现了学校管理的审慎态度,以及对学生权益的充分尊重。让学生通过“听证”陈述申辩,并由师生、家长和社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实际上是对学校处分行为的一种集体把脉、问诊和审视,这更利于学校全面、准确地教育、引导学生,这种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改革创新方面的进步意义毋庸讳言。

相对于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而言,犯错误在所难免。谁的青春不会有踟蹰和坎坷?但关键是学生如何认识自己的错误,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错误。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处分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处分的初衷在于让学生知道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正确的,如何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从这个角度而言,在处分程序中引进“听证”,不仅体现了对学生个体权益的尊重,而且体现出在陈述申辩的碰撞中引导学生辨别是非的智慧。同时,让更多人俯下身子倾听孩子的声音,这不是一种更充满人性的教育吗?

经过“听证”的学校处分,必然是审慎而认真的教育管理,必然是理性维护成长的呵护,必然是带有理性教育干预价值的行为引导。但我们同样应该注意一个潜在的问题,那就是“听证”虽然极具人性善意,但如果忽略了隐私保护和权益尊重,同样会成为一把“双刃剑”。比如,公开“听证”看似保持了处分的公平和审慎,但却极易因为公开而导致被处分学生隐私的泄露以及心理压力的骤增。因此,在实施处分听证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被处分对象的隐私。这就需要通过科学的教育引导以及隐私保护规范听证行为。比如,建立“听证”对象遴选机制、被处分对象回避机制、“听证”隐私保护机制以及师生泄露被处分学生隐私或者借隐私炒作伤害学生的问责机制等,这对于实现“处分听证”的价值非常有必要。

(作者单位系河南省禹州市教育局)

《中国教师报》2018年01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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