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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发布时间:2019-11-22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今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一共20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该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

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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