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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确保教育督导“长牙齿”

设立规范督导报告和反馈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8 作者:记者 郝文婷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郝文婷)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在强化激励约束制度中明确,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教育督导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巡视巡察机构在组织对教育系统的巡视巡察时,要关注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为确保新时期教育督导“长牙齿”,自治区对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等20个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并通过设立规范督导报告和反馈制度、健全督导整改和复查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制度、严肃约谈制度、严格问责制度等措施,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

为促进督学队伍专业化发展,自治区对督学聘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督学配备,原则上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30%。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要求督学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持督学证上岗,并且每年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在线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同时,将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校长、骨干教师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选拔一批优秀校长、骨干教师改任专职督学,鼓励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校长。

《中国教育报》2021年01月0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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