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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规范行使

——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④

发布时间:2025-11-19 来源:中国教育报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教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教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

  李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小学赔偿医疗费1000元;2.判令某小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3.判令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某小学辩称,李小某扎、咬其他同学是事实,教师组织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合情合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某小学教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事发当天约谈过程中李小某家长情绪激动,被扎、咬同学家长则坚持要求李小某道歉。为避免双方家长之间产生矛盾,教师承诺搭建平台,让同学之间缓和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小学对李小某的约束、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如在无进一步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学校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侵权,将会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亦不利于在校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石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同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参照这些规定,结合本案事发原因、学生违纪情节、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等具体内容,应当认为,教师要求李小某两次道歉的行为并未超出上述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正当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某小学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中国教育报》2025年11月19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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