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 林焕新)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推动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
修订后的《审核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目的意义、定义和主要分类、指导思想和原则、基本条件、宏观调控和规划等。第二章为周期性审核,主要规定周期性审核的组织方式、分类,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的范围、要求和程序,以及学位授予资格转移涉及的审核要求等。第三章为动态调整,主要规定动态调整的定位,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的概念和要求,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概念和增设学位授予点数额来源,动态调整的基本工作程序等。第四章为自主审核,主要规定自主审核的定位、概念和范围,自主审核资格分类、申请程序,自主审核单位的内部工作要求、增设学位授予点程序,以及对自主审核单位的监管机制等。第五章为超常布局审核,主要规定超常布局审核的定位、范围、领域提出机制,超常布局学位授予点的学科专业名称、门类及申请条件确定机制,以及组织机制和工作程序等。第六章为质量保障,主要规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复核机制,对省(区、市)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监督要求,以及有关工作纪律等。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撤销所有学位授予点后的处理方式、军队学位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以及办法的解释权、执行时间等。
《审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报》2025年12月26日 第01版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