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1999年9月,李某考入山东某高校现代文秘专业学习,2001年7月获得毕业证书。该证书及后续学历认证报告均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81年5月。2021年,李某以实际户籍出生日期为1979年2月为由要求变更学历信息或出具信息不符证明。高校经核查确认,学历注册信息与1999年招录档案记载完全一致,故拒绝变更申请。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学历信息已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后,学校依法不再具有受理变更申请的权限,且学历信息源于招生录取信息,登记内容无误。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专家释法 安润
这起学历信息变更诉讼反映出规范招生办学行为、完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体系、维护学历证书权威性等重要问题,为高校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带来启示。
第一,招生信息核验是源头管理的基础。本案中学校为李某注册学历依据的是《山东省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其上记载的1981年5月与注册信息完全相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本质是对招录信息的确认。由此,高等教育学历信息体系以招生录取为起点,后续学籍注册、学历颁发均为既定行政行为的自然延续。除非经依法变更,普通高校招录信息自高校学生入学报到至毕业离校会被一直沿用。因而,高校于新生入学报到环节,须依据省级招办录取名册,逐一核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关键身份信息。只有确保招生信息准确延续,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学历信息争议。
第二,高校受理信息变更申请具有明确前提。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确立了学历信息上网后学校处理此类申请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款规定“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又构成了前述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形。因此,在学历信息已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后,高校常规的受理权限已终止,仅在经核实属于“注册信息确有错误”这一法定情形时,高校才负有相应的处理职责。本案中,李某学历信息已于2016年经认证并上网,至其2021年提出申请时,早已超出高校直接操作的管理时效,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注册信息确有错误”。
第三,“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界定标准。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在法律层面,“注册信息确有错误”指的是学籍注册信息与客观情况不符,且该错误系由于登记注册有误。例如,学校在注册学籍信息时用身份证后6位代替了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法定的纠错范畴。高校查明确有登记注册错误,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改。本案中,李某学历信息与招录档案记载完全吻合,其所主张的“错误”实质是招录信息与户籍信息的冲突,该情形产生于学历注册之前,且并非高校管理失误所导致,不符合法定纠错条件,故学校不予受理其申请是合法的。
《中国教育报》2026年01月14日 第04版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