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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培训受伤害”暴露监管盲区

发布时间:2019-05-07 作者:刘婷婷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最近,一则“7岁女童进武术学校2天死亡”的消息,让广大父母为之震撼。据《法制日报》报道,在“起跑线意识”强烈的当下,家长们纷纷给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兴趣班、辅导班,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发生意外,痛心的家长往往一味怪罪于教育机构,然而事实并非都如此。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看来,有些责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有的则要由监护人承担。

从法律上讲,孩子在培训期间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需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教育管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教育培训机构应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推定有过错,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教育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就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等,对孩子受到伤害存在过错,理应适当减轻教育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的分析和确定有利于厘清责任,更好保障孩子的法定权益,但归根到底仍属于“马后炮”。从长远看,还需要防患于未然。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前培训教育中,监管乏力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基本条件,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等义务。而事实上,一些培训机构出于“控制成本”的考量,硬件条件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办2018年8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师资、收费、内容、时间、场所等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并规定了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广电等部门的职责。然而,仅有这些规定还不够。从近来报道的一些案例看,有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还处于无序状态。其中,固然有责任心不够、失职失管的因素,但监管能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法律是社会风险的安全闸门。面对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更安全的蓝天。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19年05月0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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