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见习记者 张欣 记者 林焕新)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助力新的生育政策有效落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提出,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
崔郁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情形的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崔郁提出,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政府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财政兜底。建议女职工休产假和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由财政补贴50%,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平衡工作家庭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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