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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首个学前教育条例:公办幼师工资参照中小学教师平均收入

发布时间:2022-07-07 作者:刘文玲 刘盾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文玲 记者 刘盾)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条例》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做出细化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条例》中创设了对举办者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违反《条例》的学前教育保教人员,将被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幼儿园不得聘用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人员。

《条例》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2-3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深圳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为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条例》中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遇有不适宜室外活动的天气时可以调整。

土地资源紧张一直困扰深圳学前教育发展。《条例》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对于已建成区域内幼儿园数量不足的,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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