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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法修订草案回应现实关切

发布时间:2019-12-24 作者:杜云英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年来,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关于职业教育的很多实践探索先于职教法,这些政策的精神以及实践经验,都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体现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的发布可说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综观修订草案,可以看出其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难题。

一是确立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在大众心目中作为一种教育层次而非教育类型存在。本次修订草案旗帜鲜明地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从法律层面保障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修订草案对“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的纳入,从法律上解决了职业教育“断头教育”的问题。提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有助于从职业教育人才的出口方面落实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

二是确立职业教育的协调沟通机制。职业教育作为跨界教育,其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多个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是职业教育顺利发展的组织保障。实际上,2018年11月,国务院就批复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修订草案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这一制度,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深化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是其核心特征。职教法立法之初,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尚处于形成阶段,很多法律问题难以预测,校企合作权责规定较为模糊。修订草案大幅修订及增加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内容,从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治理结构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并新增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教育费附加抵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权责条款。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有助于“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四是相关条款突破了其他一些现实矛盾。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此次修订给予了相应的回应。如,修订草案提出技师学院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解决了长期以来技师学院的办学身份与学习者对学历学位的需求问题;提出职业学校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实习实训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配的问题,解决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培训与服务的积极性问题;提出一定比例编制可用于支持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突破编制限制问题;提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学校预算,解决了学生实习安全后顾之忧问题。

五是明确了职业教育各方的法律责任。1996年职教法对各方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笼统,不利于责任落实。修订草案对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各方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将有助于督促各方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修订草案也还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修订的间隔期限很长,因此必须具有前瞻性。修订草案将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限定在本科层次,没有涉及硕士层次职业教育问题,或者说专业硕士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问题,不利于落实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又如,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修订草案尽管提出了在中小学开设职业教育体验课程等条款,但总的来看,仍将职业教育过多地限定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缺乏更大的职业教育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类型的教育,然而,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的教育尽管各有侧重,但不应局限于各自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随着知识流变的加速与社会职业的巨大变化,职业学校要重视普通教育(通识教育),提升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普通学校也应该加强职业教育,助力学生提升就业质量。

总体而言,本次修订草案从法律层面对现实的很多问题做了回应,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教。尤其是其贯穿始终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思想,将推动职业教育进一步提升质量,逐步将职业教育真正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拥有同等地位的教育体系,成为“智造强国”的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

《中国教育报》2019年12月24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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