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这是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奠基性作用,无论从义务教育自身发展、教育法治体系建设,还是整个中国教育事业的全局推进来看,都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正是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的全民受教育水平从1985年的人均4.3年,提高到2001年的人均8.1年,仅用15年时间,我们就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基础教育普及之路。如今,中国已成为拥有规模最大且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体系的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升至96.1%。40年间,这部法律不仅深刻改变了亿万中国人的命运,更推动整个国家脱胎换骨、焕然一新。
法治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导航仪”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社会建设百废待兴,基础教育十分薄弱。当时的中国仍有2亿多文盲,适龄儿童失学辍学问题突出,有些学生,特别是女童没读完小学就失学,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还比较低,校舍破烂失修。“黑屋子,土台子,里面坐着个泥孩子”是当时许多农村小学的真实写照。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应运而生。
法律起草过程中,面临两个比较大的争议:一是要不要“九年”,二是要不要收费。两个争议归根结底是一件事——钱的问题。当时起草组初步估算了一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需要几千亿元,国家拿不出,只能办五年义务教育,所以草案的前四稿都没有明确提出“普九”。直到草案报到中央,中央领导对此给出了态度坚决的答复:要坚持办九年义务教育,校舍、师资等一切困难,想办法去解决。关于免费的争议,则一直吵到立法最后一刻。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小学生的年均公用经费仅30元,中学生为110元,连粉笔、水电费都很紧张。有人认为,义务教育必须全免费,不然底层孩子上不起学;也有人认为,财政兜不了底,强行免费只会全面崩盘、变相乱收费。最后,经过反复讨论,全国人大审议决定,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分步实施,但免费的特点必须坚持,在法律中只写免收学费,杂费由各地自定,这一制度设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正是有了《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全国上下达成了重视义务教育、支持义务教育的高度共识,全社会携手为筹措义务教育经费共同奋斗,各地陆续从“一穷二白”转变为“一无二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课桌椅”,义务教育发展的被动局面靠法治从根本上得到彻底扭转,中国的教育事业在正确方向上稳步向前。
法治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加速器”
进入21世纪,我国义务教育基本实现普及,但新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城乡、区域、校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应试倾向较重,素质教育推进受阻,经费保障不健全,公平与质量的矛盾更加突出。从2003年开始,连续3年有近1/4的人大代表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一部法律有这么强烈的呼声,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修订被正式提上日程。
如果说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让亿万学生实现“有学上”,那么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则让义务教育真正“惠全民”。这次修订,从1986年的18条扩展到63条,突出三大亮点:一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宗旨。当时,“择校热”高烧不退,越来越看涨的择校费不仅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助长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两极化倾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政府应当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同时,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和残疾儿童少年也都作了特殊规定。二是强化政府投入保障责任。新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特别是关于“免费”问题,法律从原来的“不收学费”改为“不收学费、杂费”,从根本上解决“因贫失学”的老大难问题。2007年秋季开学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5亿名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到了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三是确立素质教育的法律地位。新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强调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并特别强调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着力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推动育人模式从“应试导向”向“全面发展”转型。
新法实施后,义务教育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全面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持续加快,素质教育理念深入人心,各地办学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这充分证明,法治是推动教育综合改革的强大引擎,只有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改革举措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真正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刚性力量持续为教育发展注入动力,推动改革提质增效。
法治是教育现代化的“定盘星”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现代化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在提升教育质量方面,该法始终强调,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这促使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丰富课程设置,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均衡、丰富多元的教育资源,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保障教育公平方面,该法始终坚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一个都不能少”。相关法律条款的实施,为实现教育的“起点公平”奠定了坚实基础,让偏远山区的孩子也能走进课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同接受教育,无数贫困家庭的孩子通过义务教育改变了命运。
在建设教师队伍方面,该法始终坚定把教师培养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在1986年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时,有57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鉴于当时师资匮乏、水平不高的现状,要求国家财政划拨15亿元专款加强师范教育,培养合格师资。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几经腾挪,终于挤出了13亿元。
40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力度,推动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实现了从“穷国办大教育”向“大国办强教育”的战略转变,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物质保障。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40年,是我国义务教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40年,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40年,更是法治引领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40年。当然,随着出生人口持续下滑,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将呈现有降有升、梯次达峰的趋势,教育资源布局、办学规模规划、教育服务供给均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背景下,办好基础教育更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以法治力量回应人民群众对“上好学”的美好期盼。其中,编纂教育法典是一个对教育制度特别是基础教育制度进行整体性思考、梳理、设计和重构的绝佳契机,编纂过程中我们需要直面新问题,提出符合国情、贴合实际、引领未来的新方案,着力推进教育领域制度创新,实现整个基础教育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升级。
(作者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中国教育报》2026年07月08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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