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两岁时,父母分开生活,此后各自组建家庭。母亲未负担其生活费用,只是偶尔购买生活用品或者给零花钱。父亲则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导致罗某虽名义上由父亲监护,但日常起居依靠奶奶照料,生活开支多由姑妈承担。父母长期缺位使罗某在义务教育阶段缺少稳定的家庭照护与学习督促,其受教育权也因此受到影响。
2019年,罗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曾对罗某父亲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依法保障罗某接受义务教育并履行监护责任,但其仍未按要求改正。2021年,罗某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观护期间,罗某坚持学习,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表现良好。
罗某父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未给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也未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严重影响罗某接受教育及健康成长,使其处于危困状态。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发出检察建议后,共青团某县委员会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罗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罗某姑妈担任监护人。
案例解读
竺小缘
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因家庭变故减损。本案涉及父母分开生活、经济供养不足、祖辈亲属代为照料等不同因素,但核心仍是适龄未成年人在家庭监护断裂情形下能否持续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明确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父母分开生活、外出务工、经济支持不足,均不能影响孩子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罗某长期由祖辈和姑妈照料,家庭监护断裂后,送学、管护和帮扶环节更需要及时跟进。
送学管教责任不能长期悬空。义务教育的完成,需要学校教育和家庭监护相互配合。对监护人而言,送孩子入学只是起点,督促其完成学业、进行必要管教同样属于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明确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送学的情形,该法第五十八条设置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方式。与家庭责任相配套,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监护严重失职应依法转由适格主体承担。实践中,未成年人长期失管后,仅靠一般性教育提醒,难以修复已经断裂的管护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要求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关注其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尊重其受教育权。法院在本案中撤销失职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亲属监护,使监护责任回到有能力且愿意实际履责的主体身上。
本案为处理监护失职引发的控辍保学问题提供了参考。入学督促解决的是孩子能否回到学校,监护审查解决的是谁来长期负责孩子监护。对于处在失学、辍学、失管风险中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依法开展入学督促和帮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发现监护长期失灵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撤销监护资格、指定适格监护人等方式,推动学校教育、家庭管护和社会帮扶接续运行,使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获得持续保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教育报》2026年07月08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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