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长安大学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联合研发协议》,约定共同研发智能检测系统并推动产业化。协议约定:高校负责前期方案设计与后期测试,科技公司负责中后期样机制作与推广。协议履行期间,高校项目负责人按约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工作,双方通过签署成果交付书面文件确认高校已完成前期研发任务。随后,科技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认定设计方案通过技术验收。
此后,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资金制作产品供测试使用,致使项目中止。科技公司以高校未交付完整研发成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校返还研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非因高校过错所致,高校已依约交付成果且具备转入产品试制的技术条件,在科技公司后续未支付研发款项的情况下,高校有权进行拒绝履行后续义务的抗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其依法审结为高校在校企合作中防范法律风险、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是协同应对机制是依法有效处置纠纷的保障。案件发生后,高校法治工作机构及时牵头,组建由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技术专家及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专班,开展专业研判,确保案件响应迅速、研判专业、处置有力。同时,建立“准确研判—快速处置—总结反馈”的处置闭环,将个案经验有效反馈至前端风险防控环节,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是权责清晰界定是科学防范合作风险的基石。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校企双方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认知差异:高校科研工作聚焦于理论验证阶段的原理、方案或专利,而企业认为输出的成果应具备产业化应用成熟度,能够快速实现市场规模化推广。为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风险,高校应加强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充分明确成果所处的技术阶段、验收标准的基础上明确责任边界,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中放心试、大胆转。
三是公平风险分担是保障合作持续发展的关键。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构建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分担体系。高校的责任应与收益及成果的技术阶段相匹配,可通过在合同中引入责任上限条款、强化事前论证机制等方式实现权责对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高洁琨系长安大学法治办法务科科长,李婧琳系长安大学法治办科员)
《中国教育报》2026年10月28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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