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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1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农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以及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我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乳和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我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复审认定的定点企业所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乳。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我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学校参与、有限竞争”的原则进行,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通过政府、企业、学校、社会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经国家认定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有关的卫生检验、质量监督、配送供应、环卫处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供应学生饮用奶生产的鲜奶原料基地、合同奶牛场、奶牛养殖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成立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文光副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教育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各市、州应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相应的领导机构,在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生饮用奶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食品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成立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组,负责对我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有关技术把关和政策咨询,对申报定点企业的考察初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进行督查。
第三章、生产企业
第九条、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合同供奶牛场,日供鲜奶达50吨以上,奶牛饲养达到规范化要求,卫生防疫体系健全,机械化挤奶;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3、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必备的检验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
5、有稳定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我省DB51/346-2002标准,未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服务和应急处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按《四川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复审批准取得学生饮用奶资格的企业,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统一发布公告。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生饮用奶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定点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万元一失,学生饮用奶产品出厂前要经过7-10天的安全保温试验及动物饲喂试验。
第十三条、定点企业要坚持科技兴奶,形成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加工与配送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料奶生产学生饮用奶,禁止使用还原乳和不符合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46-20O2《无公害畜产品生鲜牛乳》的原料奶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十五条、学生饮用奶的单件包装规格,根据中、小学校学生不同年龄段,每份牛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可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规格,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规定。学生饮用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规定的包装材料,常温下至少能保质30天以上。在包装盒(袋)上印制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饮用奶必须是纯奶制品。生产全脂灭菌调味乳作学生饮用奶,纯牛奶的比例不得低于80%。定点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规范化的检验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受检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第十七条、定点企业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生饮用奶原料、产品的卫生质量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学生饮用奶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发现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各市、州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卫生质量监督体系,对辖区内的学校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奶的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饮用奶的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定点生产企业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有条件的城市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使学生饮用奶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销售价。
第十九条、学生饮用奶由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后,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加价。有关部门对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及质量监督均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学校管理与配送
第二十条、“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各地的实施,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在学校的实施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根据我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工作目标,可先选择一批后期服务好、交通方便、组织管理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学校率先实施。随着奶业的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可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在当地学生饮用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要保证按合同规定供奶,学校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本省以外取得国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希望进入我省供奶的企业,应到我省学生饮用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省外企业的产品必须依法接受我省卫生、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学生饮用奶是学生专用商品,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学生饮用奶应由定点生产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奶合同向学校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可以在学校集中的区域或规模较大的学校设立学生饮用奶配送站(点),以提高配送效率。
第二十四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加强并不断完善对学生奶的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制度,对牛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作出规定。学校在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由企业承担。不允许学校在核定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配合做好学生饮用奶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要采用各种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把奶类营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学生饮奶应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多种方法给予帮助。可以通过学校、企业、社会等方面的帮困、赠饮等方法,确保学生饮用奶工作顺利实施。此项工作由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学生课间或午餐,学校只组织学生饮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不得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的产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撤销其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权,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和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学生集体卫生安全事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凡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颁布后若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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