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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委员:关于解决非法招收童工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3-14 作者:杨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童工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尽管如此,非法雇佣童工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童工主要来源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多就业于电子、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存在问题:

1、贫困家庭急于改善经济状况的现实需要。为解决眼前生活困难,一些家长主动让孩子外出打工。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这样的条款无关痛痒,而每月二三千元的收入,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却能解决生活难题。

2、新“读书无用论”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体制改革,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孩子通过读书改变命运的机率越来越小。贫困家庭子女通常没有条件培养特长爱好,唯有文化课的学习,只要学习成绩不足够好,考不上名牌大学,上不上学便无多大差别,上学还要花钱,不上学不但省钱而且还能挣钱,辍学打工已成为讲究“现实”家长的不二选择。

3、企业经济利益驱动。招收童工的多为劳动密集型作坊式小企业。企业老板的“算盘”打得很精:雇佣童工与雇佣成年工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用工成本差额;巨大利益诱惑使其甘愿冒违法风险招收童工,甚至随意增加工作量,拖发工资。

4、执法监管不力。童工输出方政府对儿童外出打工不制止,输入方政府对企业不彻查,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法律明文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监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应被追究责任。”但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不去主动监查,导致童工未被发现,便可逃避法律追究;不少家长为解决眼前生活困难,不配合执法监管,还想方设法替企业掩饰。

提出以下建议:

1、补齐教育短板。推动中央教育转移支付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受教育需要;聚焦深度贫困县,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保联控责任,在辍学高发区制定精准工作方案,实施贫困学生台账化精准控辍;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条件及质量,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健全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扩大义务教育助学金、奖学金范围,实现应助尽助,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失学辍学。同时办好一批中职学校,让来自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免费获取实用技能,实现高质量就业,深入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通过在学免费、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改善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

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工作种类、工作场地、劳动强度、职业安全教育、定期体检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严格执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依法严厉打击招用童工特别是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修改最低就业年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这一公约。建议及时修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将最低就业年龄从目前16周岁降低至15周岁,以便与九年制义务教育实现有效衔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造成的1年空档期,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后的合理就业权利。(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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