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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教育督导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发布时间:2020-02-20 来源:教育部网站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督导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以保障教育发展稳定为出发点,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逐步建立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服务教育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70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做法

70年来,教育督导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紧扣教育发展实际,不断探索、改革、完善,在体制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围绕国家战略和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教育督导的目标任务。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为解决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政策与方向问题,教育部视导司提出了视导的七大任务,主要包括对各级教育的视察、考核、督导;各种教育的调查、统计、研究;教科书的审查;新民主主义教育理论及各项教育专门问题的研究等。通过开展对全国教育情况的调查,对各大行政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政策、决议情况的视导,对地方教育厅和大学的视察,对中小学教科书的审查,确保了新中国顺利完成对旧教育的改造,实现旧教育向新民主主义教育的过渡。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根据邓小平同志教育拨乱反正的指示和历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扫盲和普九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督导验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积极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在我国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组织开展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对研究生论文质量进行年度抽检。为促进学前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分别开展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为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开展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为解决好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安全督导、校车安全督导、中小学生欺凌督导等专项督导。在推动一个又一个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完成的同时,教育督导也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洗礼,实现了自我的完善和升华。

(二)把握教育管理基本规律,不断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定位。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教育督导就一直在努力探索,不断厘清自身定位、强化自身职能。从最初的视察报道、审查考核、调查统计等工作,到后来转为集中对师范教育、中小学教育、民族教育、工农教育、幼儿教育、盲哑教育等进行视导。改革开放后,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过程中,通过制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进一步确定了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基本职能,明确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为督导职责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首次规定教育督导职权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上升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对象和范围也扩大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教育,并实行检查验收、评估认定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评估监测。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出台《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后,继续推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总的看,70年来,随着教育管理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定位更加清晰,评估监测职责更加明确,新时代教育治理的新格局得到不断完善。 

(三)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依法构建良政基准和善治标尺。

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来规范,更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教育督导工作几经波折,一度推进艰难。1995年《教育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随后,《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相继出台,分别针对各类教育的督导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从而全面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作为教育督导的专门法规,更加详细阐述了教育督导的职能范围、内容形式,督学的身份、职责,以及督导机构的条件保障和法规权限,从而彻底改变了此前教育督导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教育督导正式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在此基础上,根据教育督导的职能和重点,研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督政方面,制定了对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制度。督学方面,制定了对学前教育、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监测方面,制定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研究生论文质量抽测复查等制度。工作机制方面,制定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办法、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办法等具体标准和实施规范。

在地方层面,已有近20个省份出台了省级《教育督导条例》,其他所有省份均制定了《教育督导规定》和相关教育督导政策。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促进了教育督导政策法规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有机统一,构建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法规到政策、从督政到督学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督导,确保督导客观科学、公正有效。

70年来,教育督导针对不同的督导任务、督导对象和督导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分别开展了督导检查、评估认定、质量监测。在督导对象上,针对政府履职进行重点督查和年度考核,针对学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专项督查。在操作方式上,形成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多种类型,开展了定期督导检查、重大事项督查和突发事件督查。在工作方法上,采取了数据信息抽查、现场实地考查、分群分类访查、问卷试卷调查和常态监测复查。通过一系列方式方法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教育督导客观把握情况,公正评估认定,有序推进工作,以督导的“千方百计”,促进了教育的“千姿百态”的可喜发展变化。

(五)大力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上下联动、专兼结合。

从1949年成立教育部视导司,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设立视导室,1986年恢复督导司,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逐步走上正轨。2014年随着职能的扩展和任务的增加,教育部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由8人增加到22人,处室由3个增加到6个。2016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更名为教育督导局,同时承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使督政督学职能在机构建设中得到了有机地结合。

与此同时,各级教育督导领导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目前已明确,国务院教育督导会委员成员单位扩大到18个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国大多数省份的省、市、县三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随着督导机构建设的加强,各级教育督导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已聘任了十届近900名国家督学,全国督学人数达14.3万余人。其中,省级督学4900余人,地市级督学27000余人,县级督学11万余人。

二、70年教育督导改革实践的主要经验

教育督导经历了70年曲折发展的过程,取得了辉煌成绩,也积累了丰富可鉴的经验。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根本保证。

回顾70年的历程,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日趋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不断壮大,教育督导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科学引领和重要保障,这是我们的独特优势,必须始终坚持、不断加强。进入新时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督导工作各环节、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根本要求。

70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要取得成效,始终要突出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开展两基督导验收还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无论是开展教育质量监测还是实施新建高校合格评估,无论是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督导还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解决的都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哪里教育有问题,哪里就有教育督导”,基于问题的教育督导,必须关注和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宗旨,真正促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坚持督政督学并重,是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国特色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督导多数是督学,即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较少督政,即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是一个教育大国,按照《宪法》《教育法》的规定,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教育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教育督导在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的同时,必须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以保障教育资源配置和教学条件改善。实践证明,督学是根本,督政是关键。从实现普九到推进均衡,从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到教育质量监测,督政与督学双拳出击,有效督促了各级政府教育职责的履行,有力推动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督政督学并重,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模式,解决了中国的问题也回答了世界的问题,此项做法也为其他国家所认同和称赞。

(四)坚持教育督导问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有力执行、有效落地的必然选择。

督导必须问责,检查要有结果。70年来,通过对已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的地区实施动态监测和复查,对复查不达标131个县进行了约谈整改,促使1816个县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2010-2018年对新建本科院校进行合格评估,约谈了“暂缓通过”的高校22所,涉及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2018年开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252篇,约谈学位授予单位和主管部门177次。仅在2017年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中,总计发现问题495790个、下发整改通知213893份。通过约谈整改、通报反馈、公开公示、抽检复查、考核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彻底改变了一般检查走过场的现象。事实证明,只有严肃问责才能促进督导结果使用和法规政策落实,才能增强教育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坚持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是推进教育督导不断深入、持续发力的有效途径。

教育督导本质上是政府行为,行政性、法定性、监管性是强化教育督导的根本。依法依规是教育督导行使职能的基本前提,也是教育督导获得权威和公正履职的根本保证。通过依法依规开展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确保了两基目标顺利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力推进、全面改薄计划和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依法依规并不是墨守陈规,教育督导积极顺应教育管理改革,教育督导范围不断扩大,已从中等及以下教育延伸到各级各类教育;在坚持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同时,增加教育质量监测职能,组织开展了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研究生论文质量抽检。在运行模式上,创建了督导部门主导、组织高校实施质量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高校评估、向第三方购买研究生论文质量抽检服务的多元并行新机制。

与此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推动深圳、厦门等市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第一个成立省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指导上海试行督学资格制度、重庆试行督学职务职级制度,支持北京海淀区试行学科督学制度。特别是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方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形成了多种示范典型,既加强了对学校的常态监管,也架起了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探索形成了卓有成效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经验。事实证明,只有不断健全法规,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监管形式,教育督导才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能,发挥促进保障的积极作用。 

(六)坚持专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是推动教育督导有效行使职能的必要保证。

专业性是教育督导的基本特征,也是内在要求。在督导评估、质量监测的各项工作中,以专业的方式、严格的标准,严密的程序,科学的方法,公正的判断,严肃的问责开展工作,是确保教育督导公信力、权威性的有力支撑,也是教育督导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

教育督导的专业性具有普遍性,需要重视开放合作,主动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我国教育督导部门先后与俄罗斯、法国、英国、美国等国教育、科研部门及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了学校评估、质量监测和督学培训,组织国内部分省(市)参加国际学生能力测试(即PISA),引荐英国皇家督学和法国总督学来华经验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学习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了中国的教育督导模式,大大提升了督学的专业水平。

回首往昔,教育督导在不断的探索奋进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展望未来,面临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教育督导任重道远。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中,教育督导将保持本色,积极有为,勇担使命,努力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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