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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视域下的“六大保护”

发布时间:2021-06-03 作者:尤伟琼 李涛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民族教育》杂志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回应社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确立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措施,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增强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使命,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从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高度,在全社会树立和形成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与氛围。

第二,是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四大保护”拓展为“六大保护”体系,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职责,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法律依据。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建立健全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机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

第三,是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群众有关诉求的集中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部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写入法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政府实施分类保障,合理拓宽保障范围和内容,是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的内在要求,切实做到了立法为民、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走向更高的法治化水平奠定了坚实的良法基础。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六位一体”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

加强家庭保护,细化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将进一步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监护职责,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

第一,家庭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温暖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和气氛,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人居环境。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树立良好的家规家风,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和有序的生活秩序。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家庭监护的应为职责,严格防止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的行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以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和管束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四,委托照护制度的完善,将有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积极履行监护人报告义务。

完善学校保护,细化教育管理,发挥主阵地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实施,需要学校、幼儿园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担负起保护义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按照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措施。第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充分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内涵。第四,学校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全面处理和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欺凌事件的发生,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

充实社会保护,细化责任义务,突出合力作用。

社会环境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其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社会主体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划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第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基层组织设置专人专岗,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第二,严格规范招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参与演出等活动,规范执行新闻媒体报道采访的限制性规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第三,公共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履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严格限制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设置与销售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器具等。第四,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将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作为义务主体,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新增网络保护,细化防治规范,维护网络权益。

网络保护包含“疏”“堵”两方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

第一,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肩负培养、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二,全面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三,加大网络沉迷防控力度。建立共管机制,禁止任何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网上学习与学校课堂教育深度融合的特点,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第四,规范管理网络直播乱象,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进行身份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五,禁止网络欺凌,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一方净土。

强化政府保护,细化职责分工,突出国家监护。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托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公共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为处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各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明确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兜底责任,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有效避免了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人缺失而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第五,国家构建以热线为主的全媒体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完善司法保护,细化工作机制,突出依法履职。

未成年人司法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司法机关建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知识等人员组成专业化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门培训、专门评价,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第二,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监督,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离婚等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等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案件,要求采取一些保护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司法机关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保护工作相互配合,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四,司法机关强化在法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方面职能,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茁壮成长、健康成长、安全成长的环境。(作者尤伟琼系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教授,作者李涛系副院长、副教授)(《中国民族教育》杂志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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