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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八不准”治理教师补课行为

包括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等

发布时间:2019-08-21 作者:记者 刘玉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刘玉)8月19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划定“红线”。

辽宁省教育厅在主题教育中,重拳出击,制定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包括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今年暑假,辽宁省教育厅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态度坚决,查处严厉。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公室近日向社会通报了辽宁省实验中学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3名教师在沈阳市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决定给予上述3名教师行政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九级降为专业技术十级;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并全校通报批评。

辽宁要求全省各市教育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使广大中小学教师增强法治意识,强化纪律约束,纠正不良行为,严守师德规范,自觉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中国教育报》2019年08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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