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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准入门槛 扎紧制度“笼子”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5 作者:本报记者 林焕新 来源:中国教育报

    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

    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首次提出建设“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秋季学期开学,校外培训机构纷纷关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周末补习班。“双减”政策的实施,从根源上改善和优化教育生态,赢得广大师生、家长点赞。

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解决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的哪些难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和多位专家。

明确类型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制定的管理文件,《管理办法》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界定和类型划分入手,首先回答了什么样的人、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说。

《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这样确切的教职比和生师比,无疑为保障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设置了关键的约束性指标。”郅庭瑾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薛二勇进一步分析,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工作类别,有助于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关的资格标准。“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从而使机构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

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表示,《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校外培训机构集中力量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和核心内容技术的研发,真正实现将资金、资源、人力投于教育教学一线的目标。

    开出管用“药方”,严把用人标准

“不同于一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的角度,机构应当从严把握用人标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思想政治要过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守法意识要过关,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是品德行为要过关,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四是专业能力要过关,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是职业身份要过关,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此外,《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11类行为“红线”的,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如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强调,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业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严格准入门槛。这对解决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培训质量难以保障、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开出了管用的‘药方’,扎紧了制度的‘笼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表示,这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最终还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

保障各方权益,确保落实落细落严

“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此次《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创新手段。”刘向兵说。

对此,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校外培训机构招用人员应符合以下环节和要求:一要前置查询,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要书面签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三要岗前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四要及时公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五要结构合理。

“通过这些规定保障教育行为的稳定与可预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两大主体强化了法律约束。同时,《管理办法》格外强调培训,以便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刘向兵说。

崔昌宏则表示,《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有利于建立信息透明的市场新秩序,为家长选择满意的培训师资提供了条件。

如何将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落实、落细、落严?

薛二勇建议,多部门协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协同把好从业人员关,明确资格标准,推进政策落地。

“培训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

《中国教育报》2021年09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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