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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育质量,先行建章立制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中国教师报

郑福田委员:“疏堵”结合监管民办无证幼儿园

无证幼儿园缺乏办学资质,但它的存在确实满足了部分家长的实际需求,尤其对于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而言,这类幼儿园容易进而且收费相对较低,能够切实解决托幼难题,不失为一种选择。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郑福田提出如下“疏堵”结合监管无证民办幼儿园的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常住适龄儿童实际,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尝试“民营公助”办园模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

二是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尽可能多的无证幼儿园合法化。对办园较好的无证幼儿园“择优转正”的“疏”,显然比“堵”更为可取,也可革除无证幼儿园长期游离于有效管理之外的弊端。

三是尝试设立“社区办园点”,弥补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依托街道和乡镇,盘活辖区内的闲置资源,设立一批接收3-6岁儿童接受保育和教育的社区办园点,可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承办,教育部门对其负主要管理责任。

四是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列入当地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计划,提高民办幼儿园师资水平。培训费用由政府财政支出。

五是加大无证幼儿园检查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物价、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等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经常检查,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六是制定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工作流程,规范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取缔通知书等文书,对于不予理会或拒不执行取缔决定的幼儿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戴立益委员: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

“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必要、合理、适当的教育惩戒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学生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维护教师尊严都有积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戴立益说。

戴立益认为,当前,教育惩戒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失。“尽管《教育法》规定了对学生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但这些处分形式不太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且作用有限。”他解释说,中小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较普遍,但绝大部分又很轻微,如上课讲话、做小动作等。同时,由于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警告、记过等处分可能给未成年学生造成不利后果。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处分权不适用于学生教育管理。其次,“教育惩戒与体罚之间没有合理界定,大家往往把两者相混淆”。

基于此,戴立益建议首先要对“处分”进行立法解释,系统建立教育惩戒制度。其次,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系统建立教育惩戒制度,严格禁止体罚。另外,“教育惩戒一定要‘慎用’。”戴立益说。他建议,对教育惩戒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系统的规定,以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原则、范围、形式、程序、监督机制等。

张玉清委员:实施大中小幼相互衔接的学校体育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张玉清说,当前,我国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取得了积极进展,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体育仍然是整个教育工作的短板,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动力不足、体育师资短缺、学校体育设施不完备、大中小幼体育教育衔接不畅、青少年肥胖和近视等问题依然严重。

为深化学校体育教育改革,有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张玉清建议,由教育部牵头,组织专家尽快制定并实施大中小幼相互衔接的学校体育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为青少年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公示制度,让全社会关注青少年健康。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和学校业绩考核,通过行政问责督促相关部门将青少年体育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实现区域资源共建共享。按照国家标准配置体育师资,合理制定体育教师工作业绩评价标准。增加中考体育考试科目,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的中考科目评价机制。教育部应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并敦促实施。逐步形成青少年体育竞赛培训市场,激发青少年体育锻炼内生动力。

(本报记者黄浩根据中国教育新闻网、大河网,甘肃日报等综合整理)

《中国教师报》2018年03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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