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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0-06-17 作者:董圣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更好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近期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不同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这是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后,国家层面着力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所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六类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规范整治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校外培训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超前超纲教学以及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乱象得到很大遏制。然而,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规范治理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其中,在充分尊重并合理引导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健全多方治理机制,协调并促使家长(学生)、培训机构与行业中介组织等社会各方相向而行,合力维护培训市场有序运行和理性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培训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是各级政府部门所共同肩负的一项艰巨任务。

基于平等、公平、透明原则,制定并推广培训服务示范合同,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给出恰当定义,同时就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及救济渠道加以及时明确,无疑具有增进消费共识、增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等多重效用。可以预见,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有利于优化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生态,有利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有利于保护广大受训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从家长(学生)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对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培训机构权利加以了适当规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实现转型升级。而且,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还赋予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制定适合其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学员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显然,这对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是一种重要保障。此外,本次示范文本相对均衡、对等的合同权利义务设置,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无谓伤害。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条款吸收了国家层面新近出台的有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文件内容,如最长收费周期、不超前超纲培训、学科培训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等相关规定,并将这些尚未完全转化为法律法规的政策转换为市场主体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对培训机构的行政约束力。同时,由于推行示范文本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监管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推行一份既没有不利于合同双方、也没有不利于第三方的合同,以供签订合同的主体参照适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奸者抑制、对愚者提点、对互相勾结利己损人者事先规制”的政策目标,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新导向。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还坚持秉守市场主体“契约自由”原则,较为谨慎、恰切地处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问题,展示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姿态。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作者董圣足,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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