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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坚持“四高四新”开创教师队伍建设新局

发布时间:2020-10-29 作者:江苏省教育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近年来,江苏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聚焦聚力“四高四新”,开创了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新格局。

一、高标准师德建设出新思路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立德作为育人的根本,把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和立德树人能力摆在首要位置。强化政治引领。将《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讲义》和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开学教育第一课和教师培训开训第一课。围绕立德树人,开展江苏最美教师推选,2019年启动江苏教师年度人物评选,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师德建设蔚然成风。强化准则落实。围绕落实教育部教师行为准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先后出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10多份制度文件。强化重点治理。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全省共有832412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上传承诺书,13834位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上传拒绝有偿补课履职目标清单公开承诺。把好教师减负“入口关”,省级部门进校园事项清理超72%。强化载体建设。成立江苏省教师师德建设宣传中心,建设陶行知师德体验基地。2019年启动“四有”好教师团队建设,今年遴选省级团队65个,市级团队400个。

二、高水平师范教育出新突破

一是重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在普通高校普及师范知识教育。2019年起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为同类非师范专业的1.5倍,新增师范教育经费2.6亿元。二是提层次。高水平大学办师范实现重要突破,2019年成立了南京大学陶行知教师学院、苏州大学师范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学院。三是优生源。以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形成良好态势,2020年全省高校师范生招生3.6万人,生源质量一年比一年好,今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文科新生最高分10人中有8个、全校理科最高分就读师范教育。四是上水平。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教师发展机构和中小学通力合作的“四位一体”建设,作为省级教师发展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教师教育协同发展的整体水平。至今连续举办八届师范生基本功大赛,累计4000名学生参赛,有效提升全省师范生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本领。在全国率先试点师范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校数和专业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三、高质量教师成长出新举措

突出高端引领。在南京大学成立江苏教育名家发展研究中心,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以来累计培育200人,今年启动“苏教名家”培养工程,计划10年选育500人,每年选派2000名教师到发达国家进修,不断壮大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突出体系构建。加强省市县教师发展机构建设,评估认定78家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到2020年底认定1000所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省、市、县、校四级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基本形成。突出乡村提升。逐年扩大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规模,2020年招生3384人,在校生达1.1万人。深入实施乡村领军校长高级研修和“双千人”素质提升系列工程,有效提升乡村一线教师能力水平。乡村教师培育站4年来已培养近3万名骨干教师。2020年启动乡村教工之家建设,计划3到5年建设300家,强化乡村教师文化生活和专业成长。突出项目促进。全省每年立项“四有好教师”省市团队和中小学课程基地等发展项目各400多个,启动“苏教名家”培养工程等高端研修,有力提升教师实践、实证、实验能力。突出支教帮扶。做好教师援藏援疆援青援陕以及帮扶四川凉山、云南宁蒗等工作,锤炼教师奉献爱心、艰苦奋斗、携手共进的“苏师品质”。海安宁蒗支教教师群体被授予江苏“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四、高效益管理改革出新活力

一是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县管”就是县级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将县域内教师编制、职称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至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分配到区域内学校,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校聘”就是校长在分配的编制内自主聘用教师,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分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二是创新编制管理改革。针对中小学生源剧增编制不足、人口流动城乡编制比例失衡的问题,一方面,打破部门行业壁垒,调剂各领域存量编制,优先保证教育用编;另一方面,根据生源变化,跨区域调整教师编制。针对公办幼儿园编制短缺问题,试点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备案制教师与在编教师实行同招同酬同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教师编制空缺时优先招聘备案制教师。三是深化职称岗位管理改革。我省中小学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已处全国各省份第一方阵,但随着教师学历层次和教学水平的持续提升,仍然不能满足教师晋升需求。对于晋升特别困难的教师群体,出台针对性政策。如青年教师晋升难问题,打通使用中级和初级职称岗位;针对乡村教师晋升难问题,规定乡村教师可超20%岗位聘用;对于交流轮岗教师,统筹5%的高级岗位用于解决岗位晋升;考虑到教研员的特殊地位,取消教研室高级职称比例限制;积极响应国家支持民族教育号召,明确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教师不占岗位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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