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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惩戒不等于回归体罚

发布时间:2019-04-17 作者:张淳艺 来源:中国教师报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博雅实验学校发生一起教师暴力体罚学生事件。据多名学生和家长反映,一位英语教师强迫学生设立过高的成绩目标,少一分打十下。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天经地义。古代私塾先生可以罚学生面壁、下跪,还可以用戒尺打学生手心。到了现代社会,赏识教育逐渐兴起,教育惩戒一度被视为落后的教育方式。社会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进而出现一些教师只传授知识,对于学生的问题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导致“熊孩子” “小霸王”有恃无恐。

近年来,有关“惩戒权回归学校”的呼声日益高涨。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也建议加快修改《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惩戒权回归学校,是对此前矫枉过正的一种理性纠偏。不过,重拾惩戒权并非回到随意体罚学生的老路,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惩戒是为了“戒”,讲求方式方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认识到对错荣辱,从而达到教育目的。体罚是为了“罚”,通过对学生进行身体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进行惩罚。“少一分打十下”显然属于后者。每个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程度不同,考试又存在临场发挥等不确定因素,人为给学生设定考试成绩目标,分数不达标就受到惩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教育规律。即使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其因素往往也是多方面的,教师不认真分析、查漏补缺,不分青红皂白“杖罚”了之,除了让学生身心受到伤害,起不到任何教育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推动教育惩戒权回归校园的同时,必须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防止惩戒权被过度使用。美国有20多个州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罚,并对此规定了许多细则。日本在相关法规里明确告诉学校什么行为是惩戒,什么行为是体罚,比如让学生饿肚子、不许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只有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才能既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又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教师报》2019年04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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