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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路径的本土化构建

发布时间:2019-10-24 作者:王广辉 刘良志 来源:中国教育报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治国理政总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载体,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际效能的发挥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之间还存在距离。为完成如期建成法治政府的既定目标,应注重法治政府建设路径的本土化构建。

法治政府建设应注重行政科学立法。行政立法作为规制政府职权的制度依据,应当重视其科学性。一是尊重行政立法规律。行政立法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使出台的行政规范具备科学性与可行性,应当充分尊重立法规律。二是体现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特殊性与差异性。行政立法应当体现民主立法要求。政府要及时公布行政立法规划,坚持立法过程全公开并允许公众参与讨论。同时,由于受到发展不平衡以及民族习俗等因素的影响,行政立法应充分考量特殊性与差异性,对不具备适用统一行政规范的地区或地方,应允许其另行制定相关行政规范。三是完备行政立法程序。正当程序是结果公正的有力保证。在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尽快完善行政立法程序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以保障行政立法结果的正当性。四是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清理工作。为保障行政规范适用的统一性,应当及时清理不适宜的行政规范,定期开展编撰工作。

法治政府建设应坚持行政严格执法。行政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在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要求以及执法责任追究上下功夫。一是建设强而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应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注重执法力量的整合与优化。二是按照严格、规范、文明、公正的要求落实严格执法。执法人员要正确对待行政权力,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活动。要完善执法程序,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予以记录,确保执法活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遵循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措施能够实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侵害。三是构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责任追究是政府担责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在职责划分清楚、权力界限明晰的基础上设定执法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分别设置合理化的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为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行使,应构建权力监督“立体网”。一是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上级政府应强化对下级政府履职行为的监督,本级政府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自我监督职责,防止以权谋私。二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要利用好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技术手段推进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应扎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同时,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坚决推进执法公开,为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四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与问责机制。要在遵循执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考核办法与追责制度,敦促政府合法履职,确保执法活动不走样、见实效。五是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政府要深刻认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自觉接受行政诉讼制度、行政非诉审查制度对政府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法治政府建设应推进行政学法守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依据,全面依法治国应强调全面依宪治国。为打造规范权力的“制度笼子”,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应当将培育政府法治观念置于突出位置。一是各级政府要深刻领悟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内涵。要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关注和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正确且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政府建设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现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重视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养成。要通过制定考核规范、学习交流、普法宣传等活动推动法治观念的形成。三是各级政府要扎实学好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的培育来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各级政府不仅要积极学习基本法律知识,还应特别重视对宪法文本的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权为公、执法为民,自觉形成对行政权力的敬畏心。

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强化监督是手段,学法守法是基础。法治政府建设应同时从上述四个方面加以推进,形成制度合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总目标筑牢地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系该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2019年10月2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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