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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境外办学要高质量谋划

发布时间:2021-04-08 作者:廖菁菁 来源:中国教育报

高校境外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有力证明,是我国高校向世界展现实力的一种全新方式,同时也是我国高校加强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教育国际合作的新路径。新时代,高校如何走得出、留得住、办得好,成为急需探讨的问题。

高校境外办学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试行)(2019年版)》。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这些文件完善了高校境外办学的政策法规,推动了高校境外办学规范有序发展。从地方来看,安徽省、江苏省等一些省份率先出台政策松绑举措,例如,出台了一系列较为灵活宽松的出入境签证规定等。这些举措切实解决了高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严审和高校扩大对外交流交往之间的矛盾,在保障地方高校境外办学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三五”期间,我国高校境外办学稳步发展。一方面,高教境外办学数量增长。数据显示,我国高校在近50个国家举办了100多个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从办学目的国(地区)来看,以亚洲为主,覆盖美洲、欧洲、非洲等区域。从高校性质来看,涵盖“双一流”高校、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从办学模式来说,主要以项目模式为主,占62.50%;教学点模式占到32.03%;分校校园模式占到5.47%。从学历层次来说,主要以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为主,兼有专科层次、非学历教育等。

另一方面,高校境外办学质量显著提升。长期以来,境外办学的专业集中在汉语教学及中医教学,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其他学科专业也越来越受到目的国(地区)的欢迎。例如,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18年共开设15个本科专业,中国—赞比亚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5个专业获得了赞比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局的审批通过。可以说,高校境外办学取得显著成果。

我国高校境外办学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项对我国高校境外办学情况的摸底调查表明,一部分境外办学机构(项目)因故中断,高校境外办学还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以公办高校为主的办学主体在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需要突破。现有的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相关规定给资金使用带来一些限制,影响了高校境外办学条件的完善。

其次,教学资源有待丰富,办学模式要从被动型转为主动型,从不稳定走向稳定。由于师资不足、运行资金缺乏、高校境外办学能力不足,一些高校选择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方式办学。此外,投入比例存在差异,影响了我国高校的管理权,我国高校的自主权有待进一步增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教学质量控制不够,还会影响我国高校的国际声誉与发展。

再次,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政府积极尝试政策上的突破,教育部等多部门也携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然而在事业单位资产出境管理、派出人员出国手续管理、学生学籍管理、质量保障管理、信息共享管理等方面,高校境外办学仍然存在一些难题。

“十四五”期间我国高校境外办学建议

主动应对挑战,推进我国高校境外办学更快、更稳、更高水平发展,可在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实施“政府项目制”,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高校境外办学是一项境外投资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财力资源是影响高校境外办学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高校境外办学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公办高校,在事业单位资产不能出境的政策规定以及可使用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一些问题暂时难以解决。虽然政府鼓励民办高校积极参与境外办学,但由于我国民办高校在境外教育市场并没有较强的优势和吸引力,目前来说,这不是解决财力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建议实施“政府项目制”,以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建立资源共享管理系统。针对师资派出不足等问题,建议采取“高校联盟”的方式,由母体高校进行统筹,向国内兄弟院校或者境外合作高校发出协调优秀师资的请求,形成多方派遣教师的局面。这有助于解决师资派出难题,保证境外办学教学质量,维护我国高等教育的声誉。针对办学目的国信息获取渠道少、成本高、滞后等难题,建议搭建畅通的“境外办学法律事务咨询平台”“境外办学国别信息数据库”“境外办学专家数据库”“境外办学外派教师数据库”“政府多部门联动管理信息平台”等,形成支持和推动境外办学的信息资源合力。

选择存在天然互补性和互惠性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匹配度是决定高校境外办学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选择合作机构时,建议慎重考量高校与境外资源之间是否存在天然的互补性和互惠性;考量亲近关系程度,主要表现在地域上的邻近和历史上的合作基础等;考量是否存在共生关系,即能否形成牢固稳定关系。高校要通过互补,超过自身限制获得更多新收益,实现“1+1>2”的效应。

构建“四级管理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障是高校境外办学发展的核心问题,决定了跨境高等教育的成效和声誉。建议构建境外办学质量保障“四级管理主体”体系,即教育主管部门、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境外办学高校、外派教师等四个层面的参与主体。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在考量其他国家的教学质量审核标准及国际上统一的教学质量标准(例如国际工程教育标准等)基础上,制定本国境外办学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估机构的职责是掌握其他国家和国际上的教学质量标准,与政府部门保持对接,制定符合境外教学质量需求的本国教学质量标准,以指导高校开展境外教学活动,保障境外办学机构(项目)的教学质量。境外办学高校的职责是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境外办学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本校具体的指标和实施办法。外派教师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制定的指标,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做到“自查、自省、自改”,实现自我评估和自我监督。

(作者单位系贵州师范大学)

《中国教育报》2021年04月08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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