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学前教育法中规定了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求家长要“依法抚养”,还强调在抚育子女过程中要形成正确观念、反思自身言行、改进教养方式、承担应尽责任,为其成长保驾护航。在法律约束下,有一些传统的但不合理的教养方式如果在法律红线边缘游走,家长需要引起重视,注意规避日常生活中这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和误区。
1
教育可以只依赖幼儿园和社会吗?
家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
有的孩子处于学前阶段的家长由于工作压力大、时间紧迫等原因不愿意主动参与孩子的管教,将全部教养责任推给幼儿园,导致家园配合度低,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学前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家长要树立正确观念和第一责任人意识,将自己定位为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和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助力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与幼儿园紧密配合,共同助力孩子更好地成长。
2
提供物质保障就是尽责吗?
要注重儿童主体人格和情感需求
在家庭权力结构中,家长常试图以“我走过的桥比你走过的路都多”这些权威性话语控制儿童的发展;此外,儿童成长所需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皆需依靠家长提供和支持,有的家长误将物质保障等同于尽责,而忽略孩子的情感需求。学前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尊重儿童主体,平等沟通,不可威胁、恐吓儿童,更不要以“不听话就没收玩具”“这样没人喜欢你”等话语强迫儿童服从自己的权威。儿童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在家庭中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话语权,促进其身心健康生长。
3
镜头下的生活可以自由分享吗?
要保护儿童隐私及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许多家长喜欢通过照片、视频等数字方式记录儿童各个阶段的成长痕迹,在短视频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少家长自发成为儿童影像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如将孩子的童言稚语以及生活中的琐事等以短视频的形式记录并发布,过程中容易对儿童的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造成侵害。学前教育法第十九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家长需要强化在数字媒体平台对儿童相关内容曝光的“度”的把握,警惕和防止儿童的纯真童年被资本裹挟和吞没,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4
儿童使用电子产品不用严格监护吗?
应合理规划培养良好习惯
部分家长的时间和精力受到工作、家庭琐事等的影响和限制,难以对儿童使用电子产品进行严格监护,甚至将其作为“电子保姆”以换取短暂的平静和不被打扰。研究表明,长期使用电子产品不仅增加近视的风险,还对儿童思维、语言和学习能力等造成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家长对于过早提供给儿童独立电子设备需要慎重考量,除此之外对于儿童每日的电子产品使用时长要合理规划。2022年发布的《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指出:“2岁以内不建议观看或使用电子屏幕,2岁以上观看或使用电子屏幕时间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每次使用时间不超过20分钟。”3—6岁儿童每日接触电子产品的时间最好也控制在1小时以内,同时也不可极端隔离。
5
管教孩子必须通过打骂才有效吗?
要严格区分教育和家暴的界限
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家长的教养方式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其实不然,打骂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对孩子身心带来不良影响,如带来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家长在儿童出现问题时,一方面要有一定的宽容心,允许孩子犯错误,教育的目的也并非惩罚,而是帮助和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对于孩子所犯的错误也要辩证看待,家长要帮助儿童梳理问题,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引导儿童自己认识错误并改进,这也是孩子成长过程的一部分。另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爱孩子或管教孩子为理由,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这也是一种以强凌弱。
学前教育法的实施再一次提醒我们,家长需摒弃将孩子视为“附属品”的思维,而应将儿童视为权利主体,承担起作为父母或者监护人的重要责任,并增强育儿的法律意识。唯有树立科学教养观,尊重儿童发展规律,才能真正为下一代的成长护航。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中国教育报》2025年06月23日 第09版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