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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提供服务应注意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26-04-29 作者:安润 来源:中国教育报

  基本案情

  李某曾于2017年至2021年在国内某高校就读。2022年,李某移民国外,其姓名从中文名改为英文名。2023年,李某向其曾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本科成绩单翻译成英文。学校提供成绩单英文翻译件后,李某认为翻译件上的姓名为其中文名的拼音而非其英文名,认为学校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学校出具成绩单英文翻译件的行为系学校日常工作和自主管理权范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审终审,法院认定该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案例解读 安润

  出具成绩单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载明的高校法定职责。本案中,学校不仅履行了上述职责,还依学生申请提供了成绩单的英文翻译件,但该行为因未满足学生的全部要求而引发纠纷。此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学校在履行法定职责之外如何规范提供满足学生额外需求的服务。

  高校的法定职责限于为学生提供规范汉字呈现的成绩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根据以上规定,为学生出具成绩单是高校的法定职责,但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业成绩单应当以国家通用文字,也即规范汉字呈现,没有出具成绩单外文翻译件的职责。当然,如果高校规定可以为学生提供成绩单翻译件,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高校自主办学的内容,是高校自主承诺开展的服务,属于高校自主行为,同样不构成其法定职责。

  学生离校后改名,学校无义务为其出具使用新名字的相关材料。学校对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基于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具有时效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学籍管理关系自学籍注册时起,学籍注销时终止。高校对学生在学籍存续期间所完成学业的情况以学生在学期间的姓名进行记载合理、合法。学生在离校后进行的更名行为不影响其学籍存续期间内的行为和档案记载。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是对学生学籍存续期间的事项进行的真实、完整的记载,用以证明学生的学业情况,不可随意更改。进一步说,姓名更改的事项审查属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事项。对于学生离校后进行的更名,学校无义务亦无能力就出具的学籍材料与学生现用名之间的关联性承担审查或证明责任。

  学校自主提供的服务行为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意规避风险。高校在面向学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符合高校的法律定位,评估是否属于本校的能力范围,既要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为学生的学习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也要防止“越俎代庖”,给高校办学带来不必要的隐患。就本案而言,学校依学生申请出具学生在校时成绩单的行为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法定职责,但为学生出具成绩单翻译件则属于高校自主开展的服务,高校可以量力选择是否提供。经研判认为可能引发纠纷的,甚至可以拒绝提供法定职责之外的服务。此外,对于自主开展的服务项目,高校应当尽量避免与法定服务事项一并提供,从源头上对相关隐患予以遏制。

《中国教育报》2026年04月29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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