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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构建校名校誉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2026-06-24 作者:邝璐 李茜博 来源:中国教育报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济南甲公司从事高考咨询、成人函授等教育培训领域的经营活动,未经山东大学(以下称“学校”)授权,在其公司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学校商标、图文标识、标志性建筑、地址等元素,并注册“山大奥德”(第41类)文字商标,试图以“合法外衣”掩盖其侵权本质。乙公司是甲公司唯一股东。学校发现甲公司涉嫌侵权后,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通过公证程序全面固定该公司侵权页面、宣传物料等关键证据:一方面,依法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另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山大奥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支持学校核心诉求。判决认定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在其网站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澄清事实,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依法宣告“山大奥德”商标无效。

  案例解读 邝璐 李茜博

  该案的审理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商标侵权的认定边界何在?庭审中,甲公司提出三点抗辩:一是主张其已注册“山大奥德”商标,系“合理使用自有商标”,该商标与“山大”差异明显,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不致引发混淆;二是将其使用“山东大学”“山大”标识的行为,曲解为“指示性合理使用”;三是援引所谓“行业惯例”,称成人教育领域引用高校标识无须授权,其同时使用多所高校标识仅为“客观说明服务关联”,主观无恶意。对此学校明确主张,“山东大学”“山大”作为学校核心商标,具备极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甲公司在同类服务中突出使用近似标识,本质上是利用学校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二是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如何把握?甲公司以“企业与高校性质不同”为由,否认存在竞争关系,声称其行为未给学校造成实际损失,亦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学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关系”,并非局限于直接同业竞争,更涵盖对市场秩序与商业信誉的影响。学校名称、标志性建筑、官方地址等元素经过百余年积淀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甲公司未经许可将这些元素组合使用,刻意营造“校企关联”的假象,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学校的商业信誉,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赔偿责任的认定应采用何种原则?甲公司以“网站生源为零、无实际获利”否认损失存在。事实上,高校声誉损失具有隐性化、长期性特征,不能仅以侵权方直接获利作为判定标准,更应考量商标商誉价值、侵权行为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多重因素,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此次维权的成功,得益于学校多年来构建的校名校誉保护体系,这套体系既是法治思维的实践,更是办学理念的彰显。

  一是以制度立规夯实治理效能。近年来,学校以《山东大学章程》为核心,构建起“三级九类”山大典章制度体系,配套智能化规章制度数据库,推动实现“凡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学校将校名校誉保护纳入依法治校整体框架,制定《山东大学校名校誉管理办法》,明确“统一领导、分类实施、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体制,细化校名授权使用、侵权应对、责任追究等全流程规范,为保护校名校誉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是以前瞻布局筑牢权利根基。学校早在2003年便启动核心商标战略布局,完成覆盖39个类别“山东大学”“山大”等商标注册。截至目前,学校已持有相关商标213项,覆盖教育、科研、文化、服务等多个领域,构建起“核心商标全覆盖、关联商标无死角”的商标保护体系,为声誉保护筑牢法律基石。

  学校建立商标动态管理机制,对到期商标提前续展,对涉嫌侵权的商标主动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近年来累计收回历史遗留商标17项,实现商标权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声誉保护筑牢法律基石。

  三是以常态监测强化风险防控。学校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校内校外协同”的监测网络,依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筛查。对电商平台及社交媒体侵权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与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近年来推动6家涉嫌侵权企业完成名称变更或业务整改。对潜在侵权风险提前函商预警,将侵权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变“被动维权”为“主动护权”。

  (作者邝璐系山东大学法治工作办公室处长,李茜博系山东大学法治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

《中国教育报》2026年06月24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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