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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须坚持“三点齐全”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26 作者:耿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教育》杂志普教版

2019年底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惩戒”做出了基本界定,该文件尽可能详尽地规范了教育惩戒的目的、情景、行为、形式及申诉、解除处分等情况,为教师和学校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所采取的必要教育惩戒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教育史和教育理论角度看,教育惩戒自教育产生起就是与表扬奖励共存并生的一项最基本的教育措施。甚至可以说,与没有表扬奖励就无法构建完整教育过程一样,没有教育惩戒也无法构成完整、健康的教育过程。教师和学校对学生良好行为的表扬奖励是一种直接触动学生心灵的正向刺激性评价,而惩罚处分则是对学生不好行为的一种直接触动其心灵的反向告诫性评价。教育惩戒是培养学生“三观”的必要手段:在学习如何观察、感受、体验社会的过程中,惩戒能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世界;在对事物进行好坏、对错作出评判的过程中,惩戒能帮助学生正确地判断价值;在学习认识世界和判断价值的过程中,惩戒还能帮助学生把握自己的人生,并学会对人生作出恰当的选择和规划。

对于教师和学校而言,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是非常关键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实施教育惩戒须坚持“三点齐全”的原则:第一,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是针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以个人情绪好坏实施惩戒属错误行为);第二,惩戒措施恰当且实施者只能是教师或学校(惩戒权决不能“下放”给学生干部);第三,受惩戒者要明确感受到与其错误对等的“痛苦”(没有痛苦的惩戒就构不成惩戒,但痛苦要以受惩戒学生不受到超越错误的惩罚和超出身体承受能力的伤害为原则)。每一个具体的惩戒行为,都要能够清楚地体现出上述三点。只有符合“三点齐全”原则的教育惩戒才能充分体现出“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的教育理论和政策的依据,体现出“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的维护教育秩序和保障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从而得以健康成长的目的,也才能尽到教师和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和义务。

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实施教育惩戒还需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绝不能把劳动当成惩戒的手段和措施,如罚搞卫生、罚擦楼梯、罚做义工等。校内劳动属于正面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是教育学生热爱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增强劳动意识的正向手段,一旦当成惩罚手段,无疑就成了毁“劳动观”的错误做法。(作者耿申,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班主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北京教育》杂志普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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