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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为学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发布时间:2019-03-05 作者:潘希武 来源:中国教师报

何为服务?什么样的服务是学校真正需要的?或者说,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基本依据是什么?这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提供并优化服务的基本依据。从实践看,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把服务理解成为学生和教师的日常教学、学习提供支持与保障。这样的理解停留于表面,服务的内涵过于狭隘,服务的标准不清晰。

应该为学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服务的内涵和标准是什么,必须找到服务学校的逻辑起点,即必须找到学校的特性。不言而喻,学校是培养人的专业机构。教育教学需要遵循学生综合素养发展、身心发展、认知发展和兴趣发展等规律,按规律从事教育活动需要探索,且具体的微观教学活动需要积极主动的创造性劳动。同时,育人还需要有潜心治教的环境。因此,为学校提供服务必须立足于促进学校自主办学这个根本。这是服务供给的重要内涵,也是检验为学校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是否恰当以及是否优质的根本标准。实际上,这也是教育“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追求和检验标准。优化服务必须以此作为根本追求和标准,进行系统的治理体系变革。

服务供给的内涵,不能简单理解为直接为学校提供什么,还应当理解为不提供什么。为学校提供服务,可以从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两个层面来看。从消极意义上看,要促进学校专业自主办学,就应当充分发挥学校专业办学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解除对学校办学所构成的干预和干扰。否则,不该管的要管,不该做的也要做,对学校的干预和干扰就越多。从现实情况看,不干预和不干扰学校办学就是学校首先需要的服务。

为此,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要突破权力的干预,也要特别防范诸如检查、评估、会议、项目申报等可能形成的干扰。“放”“管”“服”是一个整体,“放”“管”是“服”的前提,甚至可以说“放”“管”本身就是优化服务的重要内涵。优化服务必须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包括厘清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该管的一定不管;提升专业管理水平,优化管理方式,加强立法、规划、标准制定、监管等宏观管理,减少微观管理,做到政务简洁、程序便利高效。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都在为学校直接提供服务。但直接供给学校的服务不能简单理解为提供某些显性的、特质性的或程序性的服务。为学校提供服务应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好资源保障服务。主要是围绕学校办学所需要的人、财、物、土地空间等资源配备主动提供服务,解除学校办学或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后顾之忧。二是提供程序简化服务。主要是简化审批、申报、管理、监管等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当前特别要利用信息技术优化和简化程序,推进网络化管理和服务,简化流程、手续和申报内容。如一些地方推进“不见面”审批,从而让学校和教师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少跑路、少费心,安心教书育人。三是要提供制度服务。这也是最核心的服务供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服”的核心是在“放”与“管”的全面深刻变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体系。事实上,服务内涵的最核心要素就是能建立促进学校专业自主办学的制度体系及操作体系。

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构建良好的政校关系,促进学校顺畅运行。制度供给的关键不仅在于减少学校办学成本,还在于促进学校严格依法办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管理经验值得借鉴,如中小学实施特色项目、开设特色课程,要经过教育局的审批。这可能会影响学校办学的效率,但可以杜绝学校随意实施项目或错误的教学改革行为。效率固然重要,但必须是有质量的效率,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借效率之名随意进行改革的行为。教育管理必须坚守一定的理念。当前,提供良好的制度服务,重点要健全制度,减少学校办学的制度成本,同时敦促学校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学校违规行事。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教师报》2019年03月06日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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