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友好”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基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重要理念,其核心是保障儿童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居署首次提出“儿童友好城市”倡议,旨在推动城市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中注重儿童发展需求和权利,确保儿童能在安全、健康、包容的环境中成长。目前,全球大概有3000多个城市加入了儿童友好城市倡议。我国也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并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
在此背景下,建设儿童友好学校成为实现“儿童友好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特别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是落实“儿童友好”的重要场所,在建设“儿童友好学校”的过程中,亟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传统“慈幼”思想与“儿童友好”的关系。尽管“儿童友好”是一个舶来品,但我们接受起来并不陌生,这是因为它与我国的“慈幼”传统一脉相承。早在西周时期,《周礼》就指出,“慈幼,谓爱幼少也”,并将“慈幼”作为地方官员第一优先的施政要求。我们所熟悉的孟子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表达的也是类似的思想。但我们必须看到,“慈幼”根植于儒家仁爱思想与佛家慈悲思想,一方面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和慈善观念,另一方面也有深刻的长幼尊卑烙印。在传统的“慈幼”思想中,儿童是不具有独立主体性的,是父母乃至家族的附属品,这与“儿童友好”有着本质的区别。1928年,我国社会各界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慈幼运动(或称为儿童幸福运动),主张儿童权利和“慈幼建国”,“慈幼”思想具有了更强的公共责任性,但儿童的独立主体性没有真正确立。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倡导的“儿童友好”是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主体,强调儿童与成人具有同等法律权利,强调尊重儿童权利,这一点与传统的“慈幼”思想有着本质区别,也是现代社会儿童观的重要基石。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儿童友好”就只能流于口号。当然,儿童的身体发育、心智模式都不能与成人同日而语,在尊重儿童主体性的同时,要发挥成人的引导作用和养正功能。
第二,处理好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系。“儿童友好学校”的建设当然需要家校社的通力协作,但作为幼儿园和学校,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家长和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要深入地思考,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什么样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前段时间,日本媒体就报道,很多家长抱怨各种打着“家校合作”名义的活动让他们不堪重负。家庭和学校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如果没有边界,甚至角色错位,“家校合作”可能就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同样,社会其他机构如医院、公园、场馆积极投身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是好事,但同样不能替代幼儿园和学校的作用。以“儿童友好”强调的参与权为例,就算社会其他机构为儿童提供了参与讨论的场所和空间,但如何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如何促进儿童有效地沟通和交流,这是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承担的教育任务。当然,幼儿园和学校也可以通过让儿童积极参与校内公共事务的讨论来培养这些能力。
第三,处理好常规与特色的关系。有的幼儿园和学校可能会将“儿童友好”作为办学特色,特别需要澄清的是,“儿童友好”不是特色,而是一种理念,它指导着幼儿园和学校的方方面面,渗透在校内常规生活之中,体现在儿童和教师交往的点点滴滴之中。通常而言,能做到“儿童友好”的幼儿园和学校都是高品质的,正因为他们秉持“儿童友好”的理念,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把学生的发展时刻放在心上,为儿童创造自由表达、充分参与的机会,把平常工作做得“不平常”,把常规变得“超常规”。当然,幼儿园和学校可以通过参与儿童友好教育创建活动,不断领悟并实践“儿童友好”理念,积累自己的想法和做法,特色的形成自然水到渠成。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本文系中国教育学会年度重点规划项目“基于社会情绪学习理念与实践的‘儿童发展友好园[所]’创建模式研究”[202100612501A]成果)
《中国教育报》2025年06月02日 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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