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治宣讲团工作人员走进学校给学生讲解校园安全知识。 周社根 摄
当前,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已从宏观政策层面的动员转向深层体制机制的变革。法治是改革的“黏合剂”与“催化剂”,长期以来,教育科技人才三者在各自法律轨道并行造成的发展壁垒,急需建立制度开放、协调融通且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规范,为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转化、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宪法为统领,通过“小切口”立法和备案审查破解制度梗阻
审视当前我国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的现状,不难发现仍存在制度壁垒与实践环节脱节的问题。长期以来,以法律部门或领域划分为基础,形成了教育法、科技法、人才相关立法分属不同法律领域的格局,制度的制定或参与主体、执行主体、保障主体分别为教育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人社部门等。法律制度之间关联性较弱,联动性与衔接性不足,容易造成制度供给碎片化、割裂化的问题,极大限制了教育赋能科技、科技牵引人才、人才激活创新的协同效能释放。
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宪法规定、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与科学事业,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七条则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从事教育、科学、技术等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并规定国家对此给予鼓励和帮助。这些宪法条文共同搭建起“教育筑基、科技转化、人才引领”的协同共生体系。
在宪法统领之下,构建系统完备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法律体系,需要在坚持现有法律基础上,统筹推进立法的体系化、协同化和前瞻性。当前,我国已搭建起以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步入一体化改革的深化阶段,仍需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化解法律间的冲突重叠问题。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科研大模型等前沿领域,立法工作既要健全新兴领域的制度规则,填补制度空白、防控发展风险,也要为创新实践预留制度弹性。为此,应秉持“先立后破、破立结合”的工作思路,一方面推动人才引进管理、高校科研治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交叉领域的立法突破,通过“小切口”立法逐个破解具体体制障碍。另一方面,依托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清理等方式,及时修补和废止制约一体化发展的陈旧制度,重点指向“五唯”评价残余、职称评审中的资历门槛,以及事业单位薪酬分配中与知识价值贡献脱节的过时规定。
以机制变革为核心,破解一体化发展的结构性壁垒
精准识别阻碍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法治化建设从宏观顶层设计落地为微观实操举措的关键环节。
深化一体化机制变革,关键在于实现从部门分治向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型。在法治层面,要重新界定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及各类创新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要任务是构建以“去行政化”为导向的治理架构,切实纠正管理中的官本位思维,避免将党政干部的管理模式简单移植到教育教学与科研一线。例如通过完善事业单位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充分的人才评价与激励自主权限,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其次,针对教育供给侧与科技产业需求侧的差距,打通信息与人才两类核心要素的流动通道。例如,建立完善的国家资历框架与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使人才培养的规格能够精准对接科技前沿与产业变革。这要求立法部门不能仅关注单一领域的法律修订,更要通过跨部门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构建覆盖产学研全链条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为要素的自由流动扫清制度障碍。
在人才激励与成果转化层面,机制变革应聚焦于释放微观个体的创造活力。当前,制约一体化发展的障碍往往集中在“人”的评价与“成果”的归属上。为此,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深化评价体系改革,坚决破除“五唯”等唯数量论的评价倾向,构建起分类评价、长期评价与贡献评价相结合的新模式。特别是要细化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细则,解决高校和科研人员“不敢转、不能转”的顾虑。通过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与兼职取酬制度等,建立起稳定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激励环境。同时,应前瞻性地布局高科技人才引进与技术移民配套制度,提升对全球顶尖智力资源的吸引力。
以权益保障为归宿,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救济体系
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救济体系,不仅是为化解个案矛盾,更是为了通过法治手段确保教育科技人才在统筹推进中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涵盖内部监督、行政复议、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多元救济框架,但在一体化协同的背景下,这些机制仍面临衔接不畅、专业深度不足以及覆盖范围存在盲区等现实挑战。
完善监督救济体系的逻辑起点在于强化创新主体的内部治理,建立以学术专业性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教育与科研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司法审查或行政介入往往难以完全替代同行评议的价值判断。因此,应充分发挥学位法中关于校内学术复核机制的示范效应,将其推广至科研诚信评价、职称评聘及学术争议处理等更广阔领域。通过强化学术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等组织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使其在专业争议处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在行政救济层面,应确立行政复议作为化解一体化改革中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地位。针对一体化改革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及科研项目管理等纠纷,应提升行政复议接待受理与争议化解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要探索建立针对科教类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同时,必须打破内部救济与行政救济之间的制度壁垒,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学术复核与行政复议的顺畅衔接路径。既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又通过行政监督职能的发挥,倒逼高校与科研院所依法治校、依法治研,提升一体化管理效能。
司法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着力提升对教育科技领域复杂矛盾的专业化审理能力。面对成果转化、产权归属、科研评价等日益专业化的纠纷,在审理涉及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案件时,司法机关既要完善对高校校规的附带审查制度,确保校内规则不违背国家法律准则,也要加大对科研人员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涉企民商事纠纷。此外,还应拓展仲裁在科教领域的适用空间,利用仲裁灵活、保密、高效的特性解决争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中国教育报》2026年04月29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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