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樊某系某大学本科生,2021年5月因病申请休学,该校同意其休学,并告知最迟复学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樊某因病情迟迟未好转,于2023年3月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该校以樊某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为由拒绝其申请。樊某不服,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樊某未先向学校申诉为由,告知其不予受理。樊某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专家释法 安润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虽然依法维持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但也反映出学校的休学复学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从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保障权益的角度出发,学校休学复学管理有必要从多个方面予以优化。
休学期限切忌“一刀切”。休学是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暂停学习的一种制度。199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990年版”)规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但实践中学生休学的原因很多,很难明确学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恢复正常学习状态,统一规定最长休学年限,对这些学生而言并不合理。于是,该规定2005年修改为“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2017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1号令”)又修改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和“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可以看到规定修改的方向是将休学年限设置权限下放给高校,并增强年限设置的弹性。然而,经调查发现,当前部分高校还是沿用1990年版的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能体现学校的育人担当和管理温度,更无法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相关学校应当尽快修改有关规定,根据学生具体休学情况给予特殊考虑,适当延长休学和学业年限。
休学复学管理应有完备的程序机制。因休学复学事宜并不是对学生学籍的直接处理,很多学校在管理实践中有所忽略。无法复学必然会使学生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进而导致后续的退学处理。这看似简单的日常管理程序,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有直接影响。高校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增强休学、复学、退学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和服务,完善程序规则、强化催告意识。对于即将超过休学年限的学生,要提前了解情况、作出提示,对于临近期限仍不申请复学的,还要通过适当方式正式催告,讲明超期的严重后果,列明规范和依据。这样做不仅能保护学生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降低后续矛盾纠纷风险,更是学校人性化服务学生的生动体现。
学生寻求救济应遵循法定程序。41号令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不服学校相关处理决定时的救济程序。依上述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收到申诉后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本案中,樊某未经校内申诉程序,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因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受理其申诉。学生对学校相关处理决定不服时,按照41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救济。41号令规定了校内申诉前置,是希望充分发挥校内救济便捷、成本低的特点,尽快地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学校也要切实用好校内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校内申诉制度,避免程序空转,切实把制度安排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国教育报》2025年07月09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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