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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暴力行为未尽责需担责

——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③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中国教育报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在学校走廊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持续用拳头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张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小某的监护人、某中学赔偿张小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蒋小某及其监护人辩称,蒋小某与王小某打架的原因是蒋小某以为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打架过程中,蒋小某感到有人从后面抱住自己,胳膊肘往后反击,待回头发现是张小某后,即停止攻击。张小某自行制止打架的行为不当,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中学存在监管问题,应当承担30%的责任。某中学辩称,本案是学生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张小某受伤的是蒋小某,学生打斗时间较短,事发后校方已第一时间带张小某就医,学校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却以同班同学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为由,在课间对该名同学实施殴打行为,并对予以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行为,能够出手制止,不仅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没有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小某的监护人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12万余元,某中学赔偿6万余元。

  案例解读 刘莎

  校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校园暴力行为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考量因素有:一是事前预防的周密性。如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监控能否覆盖重点区域,安保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标准,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暴力行为的学生是否采取重点关注等防范措施。二是事中处置的合理性。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并进行合理处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伤害,是否落实相关救助义务等。三是事后应对的完备性。伤害行为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快为受害学生提供医疗、心理、隐私等系列救助举措,做好安抚疏导工作;是否能够有针对性地完善应对机制;等等。综上,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暴力侵害,学校的责任需结合过错和因果关系综合判定。如查实学校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等管理失职行为,存在明知学生有暴力倾向却未采取矫正措施等教育缺位行为等,应当视为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则学校应当免责。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中国教育报》2025年10月22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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