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保障 ——对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展望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 孙霄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调研员 黄兴胜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断扩大。教育法制建设在确认、保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期、新阶段,随着教育向深层次改革和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作用将越发凸显。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和巨大成绩。 教育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取得巨大成绩,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已逐步成为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管理模式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的基本准则。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改革开放之初到1992年,可谓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启动时期。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作出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在教育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教育基本制度。这个时期教育法制建设的最重要的成果是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法定化,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阶段,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依法治教方针的提出,到2002年,可谓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期。这个时期教育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6部教育法律。特别是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地位、教育基本制度、有关各方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等关系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起到了教育基本法的作用。 第三阶段,自2003年以来,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教育法治目标下的教育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要求用其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国教育经历世纪之交的跨越式发展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教育立法是2006年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的立法理念,在义务教育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功。 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使教育从无法可依,到教育基本的、重要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基本形成了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8部专门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经过几次规章清理工作,现行有效的规章有72项。与此同时,各地在法制统一原则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制定了符合地方教育规划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制定了2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是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制手段推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教育法治。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机制的形成。大力加强教育申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注重依法保护学生、教师、学校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 三是普法成效明显,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重要方式。从1985年开始,教育部先后制定、实施教育系统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工作,2006年开始实施“五五”普法规划。200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对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组织领导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在全国开展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推荐、评选工作,共在全国选出158所大中小学校,作为依法治校的示范校。 教育法制建设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教育方针,保证了教育方针的执行力;从法律上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优先发展成为重要的国家意志,有力地推动了教育事业发展;将公民受教育权从宪法理念落实到法定权利,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了法律基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教育体制、制度和规范,推动了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形成一系列教育基本法律规范,明确了教育基本法律关系和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了教育救济法律制度,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