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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教育法制。 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制度创新。法制是最重要、最稳定、最有执行力的制度。完善的教育法制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力的加速器和有效的保障。当前教育法制建设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当前教育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的部署,集中精力起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谋划教育发展目标时,应当把实现教育法治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时,要更加注意运用法制手段。 (一)高度重视推进教育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未来教育立法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 一是在提高教育立法质量上要有新突破。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上,突出教育“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更加突出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把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扩大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根本的原则。在体制创新上,要以构建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体制为目标,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一个开放的、多元的,有利于学校、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的新型教育体制,促进和保障公民学习权利的实现。在制度设计上,要以突出教育主体的地位、激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建立更为灵活的、更富有效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要突出法律的可执行力,切实提高教育法律对教育活动的规范、调整力度,要便于社会各界依法参与教育活动,对教育进行监督。 二是在重点领域的教育立法上要有新突破。重点加强《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做好《终身学习法》、《学校法》、《学前教育法》等立法工作,把立法重点放在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和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上,放在规范学校内部法律关系上。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在现代社会,政府对于教育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基本的教育公共服务和有效的行政管理。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政府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要在以下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要完善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法定机制,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的投入职责,确保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尽早达到占GDP4%的目标。这是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教育决策的合法、有效。决策科学是最大的科学。要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增加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决策的社会公信力、执行力。 三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按照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规划、信息、拨款、政策扶持等方式,实施教育管理。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提高整个社会教育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收费和招生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到实处。 四是要依法处理教育争议案件。建立健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规范学生申诉程序,同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三)不断提高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的能力,使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模式。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新时期的教育,应当是以管理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为特征的现代化教育。教育法律是教育发展规律的概括和集中体现。在逐步解决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后,依法理顺教育内部关系、加强学校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以提升教育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未来学校法制建设的重点将是适应教育法律关系的新变化,以权利为本位,使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模式。 一是依法理顺学校管理体制。中小学要依法完善和落实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办学校要依法理顺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与校长的职责权限,保障校长依法履行职权。按照办学以人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要求,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广大教师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是依法规范和行使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重点环节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比如,在招生方面,《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不能采取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在教学管理方面,《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学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还要保证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要依法规范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假期、考试等教学活动。在收费方面,《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今后,义务教育学校不能收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费用,至于一些代收或者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依法保障广大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完善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不得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要依据《教师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特别是教师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合同。 四是探索并完善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学校与社区、家长的联系,吸收社区、家长参与决策,增强学校管理的透明度。 (四)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有现代法治意识、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具备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一代新公民,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要求。今后,要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通过更多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面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使中小学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做到法制教育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为培养有现代法治意识、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原载《人民教育》2009年第5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