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资”在提高教师收入的同时,也成了学校不均衡的体现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学校的竞争就是校办企业的竞争”已经转变为收取“赞助费”多少的竞争。越是名气大的重点校,市场需求越盛,收费的门槛越高。学校自筹资金尽管要向各区县上缴一部分(从10%到50%不等,也有全部返回学校的——各区县自定百分比),但“结构工资”有了“自筹资金”的基础;对于没有“自筹资金”的学校,一般由区县给予补贴,当然教师得到“结构工资”的标准也低一些。于是教师在不同学校的待遇差距拉大。近年,有关调查显示,差距是2.5至3倍,实际上有的学校之间的差距还要大。城乡之间、区际之间、校际之间除了政策待遇、硬件设施配备、录取学生招生政策等多方面差距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差距——教师待遇的差距。 教师待遇的差距对学校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凸显了“优者愈优”、“劣者愈劣”的“马太效应”。当一部分学校日子愈来愈富足的同时,另一些学校却陷入“吃低保”的困境。 北京市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推出的“结构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部分学校改善教师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分散了校长办学的精力。“校长姓‘钱’,还是姓‘教’”成了一个问题。二是渐渐异化,失去控制,不合理地拉大了学校和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差距,特别在义务教育阶段,产生了相当大的负作用,既影响基础教育的均衡,也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严格说来,公立学校的“创收”(包括“择校费”、“赞助费”),都是国有而非一所学校可以视为己有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在同等情况下存在较大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 “结构工资”现存的差距不仅成了实施教师合理流动的障碍,而且对教师流动产生了负面的导向作用。它导致了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或称“优秀教师”)从薄弱校向重点校的流动。我们不应该否认重点校教师工作的勤奋努力,不应该否定其工作业绩与他们的师德、能力是密不可分的,也不应该忽视其工作的奉献精神。但是重点校“生源好”,容易“出成绩”,教师有“成就感”,也容易取得“成绩”,待遇比较高也是事实。薄弱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差,教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休想在升学率上与重点校一争高低,气力出得一点儿不比重点校的教师少,而待遇却低得多。当对于学校和教师的评价以升学率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时,其后果可想而知。农村的骨干教师往城镇跑、城镇的骨干教师往城里跑的现象不是时有所闻吗? 教师的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学生的流动,学生不断向城镇学校、重点学校流动;生源的流动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学校与城镇学校、重点学校之间办学质量上的差距。“优质教师”资源集中在少数重点学校;通过升学竞争择优录取的分数高的学生也集中在那里。义务教育发展失衡的现状导致教师资源配置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生源的不均衡。一些重点校还刻意为之,对薄弱校下手,“挖了教师挖学生”,使起点不公平的基础上再添加竞争的不公平——而他们在“弱旅”前面“得胜回朝”还颇为自得。 有一种说法,在提到“优质教育”时把教师分为“优质教师”和“非优质教师”。其实,这种说法在很多时候是一个“伪问题”。比如,同是某大学毕业生,应聘到重点校的就是“优质教师”,被划归“优质教育资源”,应聘到普通校或薄弱校的就不是“优质教师”或者说是“非优质教师”,被划归“非优质教育资源”。这是不科学的,也是那些被划归“非优质教育资源”的教师所不服气的。本来嘛,“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凭什么你进了“重点校”就是“优质教师”,我进了普通校或薄弱校就成了“非优质教师”了呢?怎么昨天在薄弱校还让人以“非优质教师”相待,今天调入了重点校一下子就跨过“龙门”成了“优质教师”?社会上以及某些教育行政部门的这种“区分”,是对一部分教师的不公平甚或是一种歧视。 工作在重点校的教师不仅待遇高,由于学校经济实力雄厚,得到发展的机会也多,进修、外出交流、出国的机会多,职称评定、评优评特(特级教师)的名额也多。据一个城市教育科研部门调查,该城区重点中小学校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受到市、区级以上奖励的教师占全校教师的70%至80%;而在一般中小学校,这一类教师占全校教师的30%至40%。他们调查的结论是:重点学校建设的政策人为地扩大了校际之间教师资源的不均衡。重点学校建设产生的严重后果之一是导致优秀教师资源相对集中。区域或校际之间福利待遇差距扩大,导致教师向经济发达地区和福利待遇好的学校流动;不同类别学校之间提供的不同的个人专业发展机会,导致优秀教师向更好的学校集中。 有鉴于此,现行公立中小学“结构工资”制应予终止,在落实“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时,重新确定教师工资等级;在均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时,均衡教师待遇。应该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教师待遇规定,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就像2004年7月北京市规范公务员工资政策的出台一样迅速。近年来,终止“结构工资”提上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买断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师的“结构工资”,据测算一年需要30亿元左右。但是,如果冲抵了目前学校一些“合理”的收入(比如出租校舍和学校其他资源等,这些收入应该属于国有而不能算作学校“私有”),据估算可能用不了20亿元。 还需要说明的是,“结构工资”固然对于教师待遇的提高曾经有过“贡献”,然而,这一部分钱本来应该是由政府“埋单”的,尤其在义务教育领域内。其次,在“结构工资”出台大约过了10年之后,有媒体对社会上12大行业的收入做了一个排行,教师的待遇仍然属于中等偏下的位置。有人说:“涨了半天,也没涨过人家去。”除了一部分学校“富”起来,一部分教毕业班的主科教师(主要是任教中考、高考科目的教师)“收入”比较高外,对于多数学校的教师来说,教师工资还是偏低的。偏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是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