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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考 ● 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 胡乐乐 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日前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此举作为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与妥善化解学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鼓励学校放手实施素质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法律纠纷,常引起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个需要正视的事实是,之所以很多学生伤害事故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一般而言,并不是责任不清,也不是学校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主要是因为学校无财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学生又无力独自承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明确提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并且规定今后校方责任险将由政府为学校埋单。 《通知》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意见》中有关校方责任险的指导政策。《通知》的及时出台,使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和学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且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便可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伤害学生提供赔偿。借助社会保险这一有效途径,可以让受伤害的学生得到合理赔偿,把当事各方的损失降至最低,使事故圆满解决。 其实,一些发达省、市已经先于全国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市教委为全市中小学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2007年10月1日起,该市教委又统一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此举惠及已在全市各区县教育局登记备案的263所农民工子女学校,实现了上海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全覆盖。《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目前,北京校方责任险已覆盖公办中小学,惠及135万名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教育系统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欠发达地区在这方面显得相对落后。目前,仅有一些省会城市及少数城市已由财政出资为公立学校采购校方责任险。《通知》的贯彻落实还有不小的难度。 另外,《通知》所圈定的投保范围为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这意味着该范围之外的学校(如学前教育机构)的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了政策空白。如何保障这些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与尽快制定出台政策。 除了设立校方责任险之外,转移学校办学风险、走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困境的另外一个思路,是积极鼓励学生通过投保获得社会保险来弥补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就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学生投保的性质属于商业保险,其与校方责任险是两回事,性质也不同,学生如果因为学校过错而发生事故,不仅可以得到学校的赔偿,同时也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17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