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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考看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2010-04-12  2010年04月12日  来源:人民教育

  ● 马少云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起点比较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国家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在高校招生录取时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目的是增加这一群体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从而使他们真正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

  一、建国以来,我国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忽视城市和农村儿童、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儿童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上的巨大区别,主要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无疑是很不公正的。与教育过程、学业成就方面的不公平相比,现阶段最重要、最突出的基本问题仍然是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要通过制度和政策调整来缩小发展差距,增进社会公平,更好地解决教育公平问题。

  我国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对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报考年龄和录取标准。

  教育部在1955年12月《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中指出:“今年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之限制。”为了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予适当补习条件。”

  第二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进一步具体化。

  1953年~1961年,高校招生一直实行少数民族考生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时,予以优先录取”的政策。1962年8月,根据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教育部提出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的指示精神。196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恢复“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1978年恢复高考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的政策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教育部在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强调:确定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对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指出,同一考生加分投档分值不得累加,最高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部分省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

  二、对我国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思考。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国情,我国的教育公平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别;由于城市和农村巨大的发展差异造成的城乡差别;由于贫富差距和家庭、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所形成的阶层差异;由于民族、历史、文化、自然等差异导致的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异;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造成的男女性之间在教育上的性别差别等等。这些差异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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