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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和教育的几个问题
2009-08-07  2009年08月07日  来源:人民教育

   五、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学生,首先必须认识学生作为人的复杂性,一方面在进入学校以前,儿童已开始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进入小学时,他们已经是初步具备主体意识和主体行为能力的个体,已经开始具有个性特征和选择意向、选择能力。所以,儿童并不是一张任由教师涂抹的“白纸”,而是初步实现社会化的未成年的“人”。但是除了所有儿童都具有的不成熟性之外,在独生子女环境和多元文化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当代中国儿童,由于受到网络文化与大众传媒的复杂影响,他们的选择意愿大大高于选择能力,任性和自私的表现相当普遍,加之父母乃至祖父母一辈呵护有加、期望过殷的“输不起”心理作怪,使得他们从儿童向学生的转变面临更多困难。因为,学生作为社会角色,不仅要享受种种社会权利,而且要承担多项社会义务和责任,后一点要求对习惯于“小公主”或“小皇帝”地位的中国独生子女们而言,应该说十分必要且确有困难。从这个角度说,未成年人还只是学习做社会主体的人,是学习正确认识和对待他人,正确认识和对待外在物质和文化世界,从而正确认识和对待成长中的自我的社会主体,是无法享有全部主体权利,也不能尽到全部主体义务的社会主体。事实上,无论从身心发展程度或法律规范责任的角度,未成年人都不能独立承担其思想和行为的后果,而努力呵护他们、教育他们,是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既然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体,既然从儿童、少年到学生,从学生到社会公民还有复杂的转变过程,那么简单化地提倡让学习者“我的课堂我作主”,或者认为一切学习活动都是“本能”,不加区分地让所有孩子都“自主”学习等,就都有偏颇之处。因为,自主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发展目标。尽管自发的“自主”是每个儿童都会的,而自觉的自主,在正确把握自我与外在世界关系基础上,能作出科学选择,并能承担其后果的自主,则绝对需要一个教育、学习、实践的反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及干预,甚至是某些惩戒和制止,都是必要和必须的。以实践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就是一味顺从儿童的自发性要求,或一味鼓励支持儿童的合理不合理尝试,不仅不符合儿童发展需要,而且违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过分强调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因而剥夺了他们选择、尝试的机会,这种偏差当然应该纠正;而目前又有不能正确把握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进而淡化甚至放弃教育管理责任的倾向,也是必须警惕并纠正的。

   当然,强调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不成熟性,强调“自主学习”、“主体性发展”,首先是教育目标和追求,而不是中小学教育的出发点。这并不是主张越俎代庖,让教师或家长代替儿童少年决定一切,尤其不是要剥夺学习者的选择、参与机会,因为主体意识也罢,主体行为能力也罢,都必须在学习者的认识与实践的反复运动中才能逐渐发展,才能为学习者所体验、感知、认同、内化。应该尊重发展中主体不成熟的需求和意愿,创设相对安全而可控的发展环境,让他们“在选择中学习选择,在尝试中学会负责,在参与中发展自我”,让他们有机会、有可能逐渐在学校、家庭、社会的保护下,走向社会,直面人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遵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安排未成年人的发展活动,不仅需要成年人(包括教师和家长等方面)以高度负责精神进行科学规划,而且需要发展中的主体,即未成年人的积极参与。教育工作者需要落实未成年人实践、尝试的活动权利,还需要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逐渐扩大他们在计划的制订与修改方面的权利,并让他们在参与计划和管理的过程中,逐渐学会做自己生活的主人,学会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的现在与未来负责。所谓“教育工作者要把学生当成人来教育”,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上听取他们的正确意见,说服他们接受教师或社会的正确意见,坚决杜绝一切可能损害他们根本利益的行为,都是“把学生当成人来教育”的具体表现。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深刻而系统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来的重要发展。本文只是笔者个人的粗浅学习体会,并尝试据此分析了若干教育问题,不当之处,还望读者指正。

    作者系北京市教科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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