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新认识民办教育的价值。 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如何对待民办教育。不少地方前些年为实现“普九”的目标,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但在基本实现“普九”、公办学校资源越来越充裕之后,对于是否还需要发展民办教育,态度发生了变化。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的不平等对待,导致民办教育的萎缩和被“边缘化”。 在公办教育有钱之后,民办教育是否还具有重要性,已经成为问题。然而,我们不妨想一想,为什么在政府教育资源十分充裕的发达国家,私立教育仍然有很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如果我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仅仅局限在教育资源的“拾遗补缺”上,那么它的确是可以被取代的;然而,如果我们认识到大一统的、单一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是有缺陷的,而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包括教育的丰富性、选择性、高质量),主要是通过教育体制、教育模式的多样化,通过学校的办学活力和教育竞争来实现的,那么,民办教育就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国家一再重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的政策目标。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说,尽管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同一尺度”的起点公平仍然是基本问题;但在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多元尺度”的公平的追求已经出现,需要满足不同家庭、学生的不同需求,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农村地区,那些收费低廉的寄宿制民办学校,满足着打工人群和留守儿童的特殊需要。民办教育在办学模式的多样化、满足特定群体对教育的选择性需求以及在教育创新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它们的取消,必然意味着对教育的多样性、丰富性的破坏。 因而,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体制的多样化,恢复学校的自主性和办学活力,增加教育的选择性、丰富性,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率。新年伊始,湖南省召开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颁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作出了一些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规定。如《决定》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等等。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另一个问题,是落实并保障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也是建立新型政校关系的题中之义。目前对民办学校严格的审批和“管制”,对民办学校的专业设置或课程、招生、收费等自主权限制过多,致使民办学校无法自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办学策略,民办学校发展的内源性动力严重不足,民办学校同质化倾向日益严重。如果民办学校丧失了教育模式、办学模式多样化的发展,变得与公办学校雷同,那么它就真的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三、促进地方政府和基层的教育创新。 在科学发展观与建构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正在树立新的政绩观,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正在成为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的政事内容。与此同时,如上述案例中所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等为目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开始了多种教育探索和制度创新。 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基层是教育生长和发展的源头,教育本来就是源自生活、依据生活而进行的。一场有效的教育改革,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指导,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和改革实践。地方和基层的教育创新是宏观教育制度改革的生长点,由于它是因地制宜、从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出发的,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制度环境,其经验就更具有适用性和可推广性,从而成为整体性教育改革的基础和先声。 在大致相同的制度环境中,总有一些地区、一些人做出不同凡响的、具有创新性的成绩,彰显着具有首创精神和先进理念的“教育家精神”在促进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能动作用。鼓励地方和学校的制度创新,支持有创新精神、有魄力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能够先行一步,倡导教育家办学,弘扬“教育家精神”,是促进教育创新的重要机制。 鼓励试点是促进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在一些制度难以整体改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和鼓励试点,通过举办教育改革的实验区和试点学校,给予他们改革的特许权。在这些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地予以评价、总结、提升和推广。 (杨东平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