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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则要加强学生的民事责任教育 要把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降到最低点,则要加强对学生的民事责任教育,让他们从小就知道,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有违法行为就应承担法律后果;发生民事纠纷,要学会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力。 案例 上海市某中学13岁的学生肖涵打排球时,将球踢出了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两个同学协助他爬围墙出去捡球,结果从围墙上摔下。经医院抢救,肖涵保住了生命,却留下了双腿及左上肢的终身残疾。 此案终审的结果是:学校没有立即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承担延误治疗的责任;肖涵违反学校纪律爬围墙,承担将自己摔伤的责任;两名协助肖涵爬围墙的学生也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认定损失77万,两学生各0.5万元;余下的76万元,学校承担55%的责任,即41.8万元;肖涵承担45%的责任,自认34.2万的损失。 肖涵在学校摔伤了,自己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回答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爬围墙是否危险?一名13岁的学生是应该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明知爬围墙很危险,有可能会摔倒,却还要去冒险,所以对造成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要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智力的限制,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就不能去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根本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由其父母代理,因此要将自己置于父母和老师的保护之下,不能擅自行动。 如果学生都知道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遇事都能想一想,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像肖涵这样的伤残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发生。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知道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 湖南省益阳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刘与小张午饭后到学校礼堂玩耍。小张发现礼堂一角有一张破竹凉床,就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条一米多长的竹篾片,两人手持篾片,面对面地抽打起球桌来。小刘一时兴起爬上球桌,尚未站稳脚跟,小张手持的竹篾片就在“飞舞”中刺中了小刘的左眼。虽经抢救,小刘的左眼还是被摘除。 此案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各项赔偿总额为72340元。学校疏于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已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承担30%的责任,赔偿21702元;小张致小刘眼睛受伤,承担50%的责任,赔偿36170元;小刘眼睛受伤自己也有过错,承担20%的责任,自负14468元。 在本案中,小张为什么要承担50%的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是否公正?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侵权的归责要件有四个: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违法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对照这四个归责要件,小刘眼睛受伤是由于两人在玩耍中不慎导致的,因此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要让学生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就是过错行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作为受害人,如果自己也有过错,不管是过失过错,还是故意过错,都要自负一部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生都能明白: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仅会给他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家长还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他就会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注意他人的安全,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知道维权的合法渠道。 案例 田田无意中得知了芳芳的一个隐私,她把此事不经意间告诉了其他同学。芳芳以损害名誉为由要求田田赔偿人民币150元。一天放学后,田田被芳芳叫到了附近一条弄堂内,催讨那150元的赔偿费。田田不给,芳芳甩手就是一巴掌。田田掏出水果刀朝芳芳脸上划去,致使其左脸颊遗留了一道10厘米长的疤痕,经鉴定,属十级伤残。 芳芳将田田告上了法庭。因为是未成年人,田田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整容费等29353.1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49353.10元。 此案让我们看到,未成年学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权,尤其是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以暴制暴,结果触犯法律。 不管田田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将别人不愿意说的隐私告诉了别人,就是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芳芳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她却采取了逼人赔钱,动手打人的方法,芳芳再有理,强行向田田索要150元钱就是无理,打人更是侵犯别人的人身权。 因此我们要让学生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的渠道分为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诉讼渠道,也就是司法救济,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司法救济。非诉讼渠道就更多了:学生中的纠纷可以在学校,通过老师解决;学校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公安派出所解决。 未成年学生因民事纠纷闹上法庭的毕竟不多,进入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精力都很多。因此作为学校要为学生多创设一些非诉讼渠道,让学生在校园里解决民事纠纷。 比如在学校里开设一个法律咨询室,当学生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到法律咨询室去咨询一下:侵权的学生触犯了哪些法律,自己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可以和派出所合作,建立校园110,把校园110建成法律咨询热线,学生遇到侵权事件后,如果不便直接到法律咨询室咨询的话,可以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团委、学生会也可以组织“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等,把学生中的一些典型案件拿来“审一审”。校园的公告栏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介绍一些法律方面的信息、资料、案例等。 对中小学生进行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有助于学生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自我保护,把人身伤害事故降到最低点,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及教育界人士能够关注这一问题。 (江苏省南京晓庄学院 阎玉珍)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6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