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收集证据要全面。学校和教师要注意全方位收集证据,不可忽视每一个细节。例如,在一桩教师体罚学生案件中,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称其孩子因教师体罚造成了外伤性癫痫,并向学校出示一份外伤性癫痫的诊断证明书。从医学角度看,造成外伤性癫痫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学校注意细节,全面收集证据,取得了确凿的材料证明学生在受伤当时根本没发生昏迷倒地的情形,并在诉讼中申请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最终否定了学生患有外伤性癫痫的诊断证明。 (三)要及时收集证据。 多数证据存在时效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造成收集困难,或者是证明力降低,甚至消失。例如,学生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学校必须及时保留残羹送交检验,以查明中毒原因。又如,作为证人的目击者、其他知情者都可能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出现记忆不清、难以回忆甚至基本忘掉的情况。对未成年学生证人来说,受认知能力所限,此种情形更为明显。因此,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及时获取有效证据就很难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一般来说,在事故发生当时或短暂时间内获取的未成年学生的证言,要比在事故发生半年之后获取的未成年学生的证言的真实性高,证明力强,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大。 (四)要尽力收集最佳证据。 证据有以下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各种类型的证据本身的证明力是存在差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就要求学校尽力收集最佳证据,即尽量收集形式和格式符合法律要求以及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具体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书证的要求。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材料、学生的学习成绩单、考勤记录、日记、书信、支付部分赔偿款的收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以及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实经过进行客观调查而形成的书面材料等,都属于书证。收集书证要收集原件,收集到复印件的,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在复印件上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或者档案材料专用章等;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是不会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第二,对物证的要求。学生在劳动中使用的劳动工具、致害学生的教育教学仪器、体育器械设施等就属于物证。因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对于物证要及时收集并注意封存。 第三,对视听资料的要求。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学校对有关当事学生调查时进行的录音等就属于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和制作人等,并对该声音内容做文字记录。由于声音资料具有易于被伪造、修改的特点,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四,对证人证言的要求。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证人证言是十分广泛的一种证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排除干扰能力差,决定了其证言易变性强,可能会受到父母或利害关系人误导性暗示的影响。因此学校自行收集的未成年人证言的效力很低,而公证证据的效力是优于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所以学校可考虑申请公证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证言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解立军)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