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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学课程标准规范文本研究
2010-04-12  2010年04月12日  来源:人民教育

  三、表现标准规范。

  表现标准是连接内容标准与教学评价的桥梁,也是检验内容标准实现程度的标尺。教师联盟从表现标准的制定、表现标准与内容标准相关性等方面对各州的表现标准进行评估。

  首先,各州应建构有效表现标准。教师联盟提出,教学评价是有效实施标准改革的关键要素之一,通过有效的评估可以了解标准改革实施情况及所有学生与规定的高质量内容标准的差距,这既是开展下一步教学工作的基础,也是评判各州、各学校的重要依据。而表现标准是开展有效评估的依据,因此,各州必须制定有效的表现标准,以确保教学评估的有效性、可信性及难易程度。各州应至少创建具有三级水平的表现标准,即建立高级、熟练、不熟练的评价,以便对学生达标程度进行评估。同时,各州必须在小学、初中、高中学段甚至各年级对学生进行英语、数学、科学、社会研究4门核心课程的评估。

  其次,要重视表现标准与内容标准相关程度。教师联盟认为,表现标准是指导教师工作、家长辅导、学生学习的“路标”,它阐明了隐含在内容标准中的期望。在它的指引下,教师可以甄别哪些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明晰学生是否熟练掌握了标准的内容,进而在指导后续的教学、计划中引导学生向标准努力。基于表现标准,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具体的反馈信息,学生也可以根据指标进行自测,了解自己与标准的差距,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因此,教师联盟在要求各州制定表现标准的同时,还要求其必须与本州内容标准相一致。学术内容标准是课程改革的基础,它表述了学生必须掌握哪些知识与技能,而表现标准用以测量学生掌握内容标准的程度,回答学生应该掌握多少的问题,这样就可以有效预防人们对内容标准理解的偏差,进而确保所有学生向同一清晰标准努力。各州可以通过表现、描述、范例、评分细则、评注等途径帮助教师及相关利益者了解学生所应达到的水平、指标。

  四、绩效问责标准规范。

  课程标准的绩效问责制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一种新的绩效问责机制。它常常以学校作为主要负责单位,要求学校帮助学生实现州或学区具有一定难度的课程标准,主要包括表现标准的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而采取的奖惩策略两部分。在这一特征下,不同的州和学区在具体的表现测量方法、评估活动和奖惩措施等方面又有所不同。为了保证问责制的统一性、有效性以及推动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教师联盟发布了自己的绩效问责标准规范,对各州绩效问责标准进行评估。

  首先,制定评估规范。各州实施的评估应该以内容标准、表现标准为基础,主要对中小学的核心学术科目进行检测,评估对象应尽量涵盖中小学的各个年级。为了及时诊断和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各州宜尽早对学生进行评估,如包括阿拉巴马州在内的7个州开始对小学 1、2年级学生进行测试。由于评估结果将用于绩效问责系统中,为了不影响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应尽量使用多种评估指标,可以采用绝对指标、相对发展指标、成绩差距指标等形式进行评估,除学生学业成绩外,学生的出勤率、流动性、留级率、退学率以及毕业率等都可以作为评估依据。

  其次,绩效评估的结果主要是为实施绩效问责提供依据,从而奖励先进、惩罚后进,最终达到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目的,这也正是建立绩效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绩效评估的结果可以针对学校、学生和学区进行问责,但从实际上看,近年来美国各地纷纷建立起校本绩效问责制度。为了保证问责的有效性,高质量的绩效问责标准应具备以下特征:各州要建立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的绩效问责标准;绩效问责标准应敦促学校向为学生提供帮助而提出的多种可行建议及补救措施推进。无论提出哪种补救措施或建议都应该关注以下几点:援助项目必须与内容标准、表现标准相一致,参与项目的所有人(教师、学生、家长、管理者)都应该对各种标准深入理解;额外援助需要附加的服务,各州应该分担这部分服务费用,并确保各学校、各学区能够向未达标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辅助方案。对持续不能改变现状的学校,绩效问责标准应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允许学生转学、实施接管。同时,绩效问责标准也应该对未达标的学生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以激励他们认真对待学习,如可以采用留级或者不予毕业等形式,使惩罚具体化而使绩效标准得以实施。只凭一次考试的分数就对学生作出某种奖罚的决定是不妥当的,每次测试都有其局限性,决策者还应该有别的证据证实其成绩不佳以支持其决定。问责标准也应该要求各州、各学区、各学校为学生提供合格教师、额外帮助、学习材料等教学资源,以确保所有学生都有机会努力学习。

  实施绩效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教育目标,实现基于标准的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在平等的基础上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师联盟课程标准规范实际上构架了一个循环的达成目标框架,这为课程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启示。

  1.建立课程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内容标准及相关标准建设。

  我国正在实施的课程改革,首次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17个学科的18个课程标准,尽管各有特色,但结构基本一致,大致包括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实施建议及附录5个部分。它主要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实质上是“内容标准”,缺少学习机会标准对各地教学资源、师资情况进行规范,没有表现标准加以细化,使课程目标更具可操作性并保证评估与内容标准的相关程度,更没有绩效问责标准对达标或未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惩罚。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课程改革并未建立一套以内容标准为基础的相关标准系统,也无法有效地从内容标准的实施、评估、评估结果的分析和利用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以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同时,我国目前每门科目只有一个国家课程标准,没有权威的第三方对课程标准的内容、实施情况进行长期评估与监测并发布权威报告,这让广大一线教师甚至是培训教师困惑重重,也为课程标准的实施、新课程改革理念的落实带来了巨大困难。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系统的课程标准规范体系,即在确定课程标准评估主体的基础上制订规范文本,以解决由谁规范、依据什么规范及如何规范等问题。加强内容标准建设,并制订相应的“学习机会标准”、“表现标准”甚至是“绩效问责标准”,从而为课程改革的持续、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2.构建有效的绩效问责体系。

  在我国中小学,绩效问责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2006年9月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九条首次对绩效问责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是我国教育法制进程中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但这种问责范围过小,它只是规定可以对违反教育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提出检举或控告,这实际上仅将情节严重的失职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并未对问责的具体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调动学校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构建有效的绩效问责体系:首先,应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通过法规明确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教师、家长的职责,做到权责分明,对相应组织和人员实施明确的激励机制,进而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应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这样不仅可以对相关机构制定的绩效问责规定予以评价,使其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也可以对实施过程加以监督,从而保证绩效问责制得以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原载《中国民族教育》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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