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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教育(目标援助)法案》
2010-04-15  2010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民族教育

  为实现政府的这一教育理念,法案规定:在学习内容方面,要求土著儿童要提高读写能力、技巧以及计算机能力等,以获得与澳大利亚同龄儿童相同标准的技能。教育程度有限的成年土著人,也要参与到社区教育中来,学习数学、英语和相关的生活技能,不断提高土著居民参与教育的水平。为体现多元文化思想,政府支持土著语言的保留和持续使用,理解和保留土著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认同土著民族教育的价值,挖掘土著民族传统教育的合理要素并使其与现代文化教育相协调。实现这一目标不但可以提高土著民族的教育质量,使土著民族教育和澳大利亚教育平等,而且可以保留土著民族自身的传统和文化,也更有利于澳大利亚社会的整体发展。

  2.提高土著民族在教育决策中的参与程度。

  为了提高土著民族参与教育决策的程度,给土著民族教育更多的自主权,政府鼓励土著民族参与教育决策。各级教育部门要吸引土著儿童及家长参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决策计划、分配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著学生和其他土著居民参与土著民族学校的规划、发展和评估的程度;政府为提高土著民族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能,提供教育和培训;增加土著民族在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岗位,包括管理者、教师、助教、研究人员、学生服务人员、课程咨询人员、社区联络人员以及文化、历史、当代社会、土著民族语言教育的特殊人员;把土著民族群体独立制定的有关教育的决策扩展到当地、地区、州、领地和国家的水平上。

  3.为土著民族发展文化教育服务。

  土著民族教育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当地政府要发展土著民族教育,开发和实施专门培养和培训土著民族教育专业人员(包括管理者、教师、助教、研究人员、学生服务人员、课程咨询人员、社区联络人员)的课程;研究和提供适合土著民族学习的教育方法和技术;设法研究帮助土著民族消除教育障碍的有效方法;建立合理的教育和评估机制,使体现土著民族文化的特色教育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二)土著人学习资助计划的认证课程。

  该项认证课程适用于土著民族的远程教育课程、聚居地(地方教育)课程或者面授的教育课程;高等教育机构或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课程;在土著民族教育计划中的其他的教育课程。

  (三)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为反映拨款的情况和绩效,在资助年度结束后,有关教育部门必须向国会提交报告,提供本年度与经费使用相关的信息,即:(1)绩效信息。包括各国家和地区,政府和非政府部门通过使用拨款发展土著居民教育所取得的成绩。(2)部长委员会报告中有关工作、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的相关信息。(3)国家土著民族文学和数学项目的进展。(4)土著民族的学前教育入学率。(5)土著民族的10-12学级的入学率。(6)土著民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人数。(7)土著民族完成义务教育和训练的人数。(8)该法案在协议框架内的支出,包括每一个州和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相关支出总数。年度报告通过对各个指标的统计和考核,了解拨款的使用情况和法案的实施情况,以便有效监督该项拨款的执行情况。这既是对该年度中法案实施情况的总结,也是对各个教育机构的测评。这一环节使法案更为合理、有效,形成目标—协议—拨款—反馈机制。

  三、2004年《土著民族教育(目标援助)法案》修改的背景及补充的重要内容。

  2001年有78943名土著学生接受初等教育、36552人接受中等教育,土著民族学生受教育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2003年联邦政府制定了新的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亚:多样化的统一》纲领,强调促进社会和谐与有效益的多样性。在此政策基础上,2004年开始,澳大利亚教育科学和培训部,在以后的4年中,拨款2.1亿美元用于学前、中小学、第三级教育机构的土著教育,其中1.4亿美元用于提高土著学生的识字能力,其余用于学校为土著学生提供辅导。为使这些拨款有效地进行,同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对2000年出台的《土著民族教育(目标援助)法案》进行了修订。修改了部分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与个人或其他部门签订协议的内容和2004年后的拨款数额,加大了拨款的额度。

  (一)修订了前言部分的概要与定义。

  该法案经过4年的实施,将不严谨之处逐渐完善起来,因而有必要对定义进行准确的界定,避免法案实施过程中出现漏洞。如土著民族和教育提供者等概念,直接定义出法案所针对的对象和群体为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方地区的土著民族和托雷斯海峡岛居民后裔,起着限定的作用。教育提供者包括:州和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提供中等后教育的机构;管理或帮助教育系统的机构或个人;有资格进行教育研究或提供教育相关意见的个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被所在州和地区官方登记为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被认定为有获得资金支持资格的机构、所提供的课程是国家或地区所认证要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

  (二)修订了协议部分的内容,增加了与个人或其他部门签订协议的内容。

  为确保有效实施法案提出的目标,法案要求联邦教育部长可以代表政府以法案目标为依据,与教育实施方签订协议,来管理和运作作为年度资金的经常性支出或用于课程实施的经费以及特定项目的支出,致力于实现本法案的目标或绩效指标,协议必须按要求交给有关部门备案。政府还授权部长与官方认可的个人或部门(包括教育提供者)签订关于特定项目的协议,目的是为了拓宽推动法案目标实现的途径。由于2000年的法案只提出与教育机构(实际上是学校)签订协议,把许多其他的个人和部门排除在外,拨款帮助的范围有限。为扩大执行范围,2004年放宽了相应的政策,使更多人参与到该法案中,共同推动法案的实施。

  此外,协议接受方要按要求为部长提供关于性能指标的数据要求的多种需要功能性报告,以监测和评估实现法案目标的有效性。部长则代表政府按协议下拨资金。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教育机构、部门或个人,联邦政府可以缩减违反协议者的其他拨款,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接受拨款人偿还资金。

  (三)修订了拨款的部分内容,加大了拨款的额度。

  案颁布之初,把拨款的年限定到2003年。法案实行后,土著民族接受教育的程度明显提高。2003年,在新的多元文化政策的推动下,政府寻找到了加强土著民族教育的契合点,加大投入力度势在必行。因此,2004年新修订的法案大幅度增加了拨款额度,以扶植土著民族在各级教育中达到与同龄的澳大利亚学生相同的水平,促进法案目标尽快实现。

  通过协议进行拨款其实给了土著民族一个公平的发展渠道,澳大利亚通过法案提供资金发展土著民族的教育,是反对种族、文化隔离的政策,它体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关注土著民族的发展,禁止社会歧视,以帮助社会教育平等的实现。作为在澳大利亚人口总数中只占2%的少数民族,土著民族并不是主流群体,他们的文化也不是主流的文化,但是作为澳大利亚人口构成的一部分,土著民族有他们自身的发展历史和文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全体国民的发展,不应该对少数群体有区别的对待,应该尊重他们,考虑他们的利益,尤其是土著民族群体,他们是在主体民族到来之前就扎根于澳大利亚本土的,更应该保留他们原本的群体文化。

  该法案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扶植土著民族教育的有力举措,它帮助了土著民族教育的发展,但限制了其他民族在该项拨款中的参与权。或许几十年之后,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对土著群体的重视,土著群体的教育赶上了主流群体的水平,土著居民的生活水平达到与其他群体相同的程度,那时,考虑到所有国民的利益,对少数群体的照顾政策就可以取消,以达到对全体国民公平的对待。

  公平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教育的基本理念。如果我们能根据少数民族不同时期的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民族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时期内制定这种暂时性的照顾政策,尤其是教育政策,这将有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和文化的发展,直到少数民族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原载《中国民族教育》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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