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让人想起28年前、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青年》杂志上关于潘晓的人生价值问题的讨论。每当社会面临大的变革,即会引发思想领域的深刻反思与论辩,似乎是一种规律。时至今日,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各种观点十分活跃,对于一件事情只有简单的二元判断就不太多了,这也是我们社会开放进步的反映。 然而,思想尽可解放,规范却须一致,而且要与时俱进。这样一看,制定于1997年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修订就很必要了。因为经历了11个年头,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很大发展,社会理念有很大变化;特别是经历了这场大地震,写入“保护学生安全”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担当一定的责任。战士要保卫国家安全;医生对病人要尽救死扶伤的职责;审计局要守住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那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呢?教书育人是其责任,保护学生安全也是其责任。绝大多数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安全,不仅是家长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在突如其来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教师有义务保护每一名在校学生,这种规定是符合职业要求的。保护学生安全当然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学生与传授知识哪个更重要?这两个都重要,并且是互补的:身处险境,保护学生显然要优先于传授知识;如果处境安全,传授知识当然是首位的。 大难临头,先保护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就是法律的回答。这不仅是教师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电影《泰坦尼克号》在船沉时,也是首先把逃生的机会让给儿童、妇女和老年人。 这样一种责任意识,也是世界多数文明国家对师德的共识。一些资料列举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例子。地震较频繁的美国加州,其《民法》规定,所有公职人员是灾难服务人员,此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因此,当灾难发生时,美国教师有疏散学生的职责。加州Claremont校区“紧急状况职责”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如学生中有伤亡,教师还有可能被公诉人刑事起诉或家长民事起诉”。加州圣荷塞OakGrove高中的2007~2008年度安全计划规定:“在全校范围的紧急状况时,所有的员工都被要求与他们的学生在一起。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能离开学生不管。” 在震灾频仍的日本,也规定地震发生时,“老师不能离开学生”。一份山梨县教委编写的《学校地震灾害对策指导手册》,详细介绍了地震发生时教师如何正确引导学生逃生的方法,还明确了教师在地震时必须要说的几句话,比如,“一切都听老师的!”“藏在桌子下!”等。显然,大难临头时,弃学生而去的事,是法规不容许的,也是教师不应该做的。这与个人是否追求“自由和公正”无涉,而是责任;这与“瞬间的本能抉择却可能反映了内在的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范美忠语)无涉,而是师德,也是社会公德下自觉的行为。 反观范美忠的行为,地震时只顾自己跑而弃学生于不顾,在教育部发言人对其言行进行批评时还“振振有词”,其言行不符合“人民教师”这一称谓的应有之义,与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格格不入。 今天谈安全,在经历了四川汶川地震之后,还有了新的意义。那就是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强调了教师对于学生的保护责任。教师心中要有学生,教师心中要有责任。保护学生与教师责任是统一的,是一件事。强调了这样一点,当教师求生自救的本能浮现脑际时,就会想到学生,想到责任。范美忠脑子里如果有了这根弦儿,可能就不会弃学生而跑啦!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与落实不是临时抱佛脚的事,而是应该联系实际常抓不懈的一项系统工程! 保护学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不仅是学校管理的要求,也应该内化为教师的道德规范。 (王晋堂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特邀委员) (原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13—1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