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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我国教育管理日趋和谐
2009-09-27  2009年09月27日  来源:人民教育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改革开放30年我国教育管理日趋和谐

  ● 高鸿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巨大发展,其中,教育管理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自身也在不断的争议和调整中得到完善。这种完善的标志就是教育管理的各种内外部关系日趋和谐,主要表现在: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日益完整化,教育管理体制的运作机制更加公平,各教育参与主体的地位安排和利益保障日趋合理,教育的规划日益全面和平衡。教育管理作为教育发展的“推进器”和“制动机”,它的和谐发展带来教育事业不断走向和谐、健康、有节律的发展,尽管这种和谐关系还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调整的过程中,但是已经初现成熟的身形,这为今后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积极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教育管理价值向完整型渐进转变。

  宏观教育管理价值确定的方向和策略正确与否,深刻影响着教育发展使命定位的合理性。30年来,教育管理发展的价值选择方面,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最为显著。

  1. 由强调经济发展工具价值走向与民本价值共舞。

  教育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它为社会培养未来的、具有现代素质的公民和劳动者,也为每个人提供他们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从根本上讲,教育管理的职责就是要把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与公众的实际利益要求结合起来,实现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合理需要满足的同步进行,把对社会发展负责和对人民群众的负责紧密结合起来。30年来,教育管理在这个方向上渐进地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由侧重关注社会需要向同时关注民生也就是关注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要方向转变。

  教育管理领域进一步厘清和完善了教育管理和政策的出发点。在1980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基础教育功能的基本定位是为经济的发展而“快出人才,早出人才”,所以政策表述几乎毫无例外都是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展开,如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都是这样的思路,直到199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如是表述:“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二十一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这些高层教育政策服务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取向无疑是正确的,它仍然是我们今后教育发展的出发点之一。但它的不足之处是表述上缺少对公众教育利益的直接关切,把社会需要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2000年以后,随着党中央将建设和谐社会问题提到战略地位,基础教育发展的政策指导思想也补充进更多的人本因素,把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作为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在解释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教育部分内容时说:“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最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事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正在成为教育发展和改革的立足点。党中央强调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正是近年来基础教育政策发展的灵魂。这种指导思想在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2006年颁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别是2006年颁布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基于上述价值定位,权威部门抓住群众普遍关注的农村教育经费短缺、贫困学生上学费用负担较重、中小学校发展两极分化等等问题,制定各个教育阶段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公平,逐步回归教育的公益性质。在基础教育部分,自2000年起,国家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村两级义务教育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从而初步实现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2003年起,为了减少农民的负担,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几年,这项政策已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困难家庭寄宿生受益。同时,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贫困地区解决教师工资问题,从而保障了贫困地区农村教师队伍的生活来源,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从法律上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比较彻底地得到实现,又规定了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和困难学生给予支持和保障的条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分,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问题,国务院开始制定政策加大对于这部分学生的经济支持。针对群众普遍不满的学校“乱收费”和择校收费问题,教育部和相关政府部门除了加大对于学校收费的管理和专项整治“乱收费”的力度以外,还逐步通过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消除由于政府责任缺位而产生的学校“生存型”乱收费。在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针对群众对学校质量的政策性分化而产生的不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2000年以后采取了多种措施逐步解决学生接受教育的起点不公平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尽管这些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氛围中,各个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坚决、稳妥地落实了政策。

  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些政策规定从“业务政策”的视野提升到以“社会政策”眼光来看待教育的发展问题,而社会政策的基本性质就是从社会公平的价值出发解决社会问题,关怀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新的观念逐渐得到社会认同,成为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巨大动力。这种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入手的教育发展政策,是教育管理的进步,也是行政伦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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